叮叮叮...
剛上班,泰寧縣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響起
原來,是一位結婚不到一年的女士打來的諮詢電話...
我剛結婚不到一年,現在發現和我老公沒有共同話題,想離婚。可他要我退還彩禮錢。請問我婚前收的16萬彩禮要全部退還嗎?
你們有辦理婚姻登記嗎?婚後是否在一起生活?
有辦登記,但是因為雙方都在外開店,不在一個地方,見面機會不是很多。
像這種情況,一般是要退還彩禮的。
看到這裡,你心中是否有疑問?
怎麼說也結婚近一年
怎麼就要退還彩禮了呢?
別急,法援律師為你解答!
01
什麼是「彩禮」?
簡言之,就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仍然存在這個習俗,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大部分年輕人的彩禮,都少不了來自父母的積蓄,而親事一旦出現問題,必然會牽扯到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02
關於「彩禮」的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03
哪些情況不予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04
哪些不算「彩禮」?
1.戀愛中贈送的禮物
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2.改口費、認親費
親戚朋友贈送禮金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也不能算作彩禮。另外,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
哇,「彩禮」的法律關係這麼多呢,受教了,謝謝律師!
不客氣,不過具體退還多少,你們最好私下協商!如果不成,可以走訴訟程序。
有關「彩禮」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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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寧司法局、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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