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網消息(文/西農落)中國文書裁判網顯示,日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與東莞市千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秒電子)商標侵權糾紛一審判決出爐,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千秒電子立即停止侵犯小米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同時駁回了小米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原告小米公司表示,其對第18396265號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而被告千秒電子未經許可,在1688網絡平台上名為「東莞市千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店銷售大量帶有與涉案商標相同商標的插頭商品,同時,還以小米字樣或原裝正品等在其店鋪進行宣傳,使得消費者對商品提供者的來源產生誤認,不僅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而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千秒電子沒有答辯,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抗辯以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小米作為第18396265號商標的權利人,在該商標註冊有效期限內對該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依據兩份《公證書》載明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告銷售涉案充電插頭的事實,同時,被告銷售的充電插頭上標有「XIAOMI」標識,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該標識與原告第18396265號註冊商標兩者在視覺上無差異,屬於相同的商標。而被告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沒有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正品,或被控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
據此,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千秒電子銷售帶有涉案商標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小米享有的第1839626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作出了上述的判決。
此外,天眼查顯示,千秒電子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也存在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等問題。(校對/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