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對夫妻鬧離婚,4歲女兒沒人要,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20-04-01   平安吉林

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爭議焦點大多是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歸屬,其中絕大多數訴諸法院的夫妻,都想獲得子女撫養權。然而,日前,永嘉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均拒絕撫養女兒……

原告趙女士和被告錢先生結識後自由戀愛,隨著 2016年10月女兒小錢的出生,雙方在 11月立即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起初二人生活較為甜蜜,孩子出生一年後,夫妻二人便帶著孩子到外地工作生活。為方便照顧孩子,錢先生父母隨同一起生活。此後小家庭、大家庭里便頻出矛盾,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

2020年1月,心灰意冷的趙女士向永嘉法院提起訴訟,表示雙方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被告沒有履行作為丈夫、父親責任,請求判令與丈夫錢先生解除婚姻關係。趙女士提出女兒小錢由自己撫養,要求被告錢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至孩子滿18周歲。同時,趙女士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存在家暴行為,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然而,訴訟過程中,原告趙女士卻變更了訴訟請求。受疫情影響,趙女士所開店鋪關閉,目前沒有工作收入,考慮到自身經濟條件較差,她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為女兒小錢歸被告錢先生撫養,自己每月可支付撫養費600元。

被告錢先生則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務工,父母年老亦不識字,己方無能力與精力照顧孩子。而原告趙女士曾為幼師,孩子與其共同生活能更好地學習和成長。此外,他表示,自己願意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如果原告方不同意撫養孩子,自己則不同意離婚。

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法官採取「背對背」+「面對面」調解方式,爭取以調解方式化解雙方家庭矛盾。然而,雙方依舊堅持拒絕撫養共同孩子,調解以失敗而告終。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後自願結婚,共同生活並撫養了女兒,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根據雙方庭審陳述,夫妻二人小家庭生活尚無矛盾,只是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後因家庭瑣事及婆媳矛盾未妥當處理產生爭執,夫妻感情尚可修復。同時,訴訟過程中,雙方均以客觀原因表示不願意撫養女兒,推卸己方責任,其行為系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均違反了公序良俗,與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美德相悖。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女士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唯有符合公序良俗的訴訟請求,法院才予以支持。如果雙方當事人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夫妻感情又未完全破裂,對離婚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許。

本案中,原、被告的孩子尚且年幼,正需父母的照顧和關愛,原、被告間的矛盾系大家庭相處瑣事引發,夫妻感情尚可修復,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經辦法官也提醒,每個公民都應盡好應盡責任,營造社會老有所養、幼有所依的良好氛圍。

來源:永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