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繼承中的那些法律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

作者

寶山法院民一庭 張繼峰

編者按

隨著人們個人財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識的增強,法院受理的繼承糾紛案件呈不斷上升態勢。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人為了避免離世後親人之間產生紛爭,希望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解決身後事宜。

但囿於法律知識的局限,常常存在遺囑製作不規範、遺產範圍不明確、訂立多份遺囑或超範圍處分等問題。

針對繼承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審判實踐,寶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繼峰帶領大家一起梳理繼承糾紛中經常碰到的那些法律問題。

01

遺囑繼承

優先於法定繼承

案例 張某生前育有三子即甲、乙、丙,張某於2008年7月訂立遺囑,房子歸甲、車子歸乙。後因張某留戀故鄉的山水,退休後住回了鄉下老家,侄子丁對張某照顧有加。2010年5月,張某重新立遺囑,將存款10萬歸侄子丁。後張某於2015年10月去世。現甲、乙、丁要求按照遺囑分別繼承房子、車子和存款。丙提出訂立遺囑丙不知情,且丁不是法定繼承人,遺囑無效,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說法

訂立遺囑是被繼承人的權利,被繼承人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也可以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開始後,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本案中,王某訂立有遺囑且兩份遺囑內容互不牴觸,故應按照遺囑繼承處理,房子歸甲、車子歸乙、存款10萬歸丁。

02

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

做出意思表示

案例 丙又提出張某去世當天,甲、乙、丙、丁在整理張某遺物時就發現了2010年5月立的那份遺囑,還各自拍照留證。現已經過去半年有餘,丁此前未曾表示過接受10萬元的遺贈,故丁不應取得10萬元存款。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本案中,丁在六個月前已經知道遺囑內容,但未在兩個月內及時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已經喪失了接受遺贈的權利,10萬元應按照法定繼承由甲、乙、丙繼承。實踐中,受贈人可以通過向其他繼承人發函、向公證機關公證、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及時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避免權利落空。

03

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

怎麼辦?

案例 乙又提出,張某在2011年1月還訂立過一份遺囑,表示將房子歸乙、車子和存款歸甲,而這樣的遺囑內容與2008年7月訂立遺囑——房子歸甲、車子歸乙,內容相悖。

法官說法

當存在多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且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張某在2008年、2010年、2011年先後訂立三份遺囑,內容牴觸且不存在公證遺囑,此時應當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即2011年1月遺囑為準,房子歸乙、車子和存款歸甲。

04

並非所有的「熟人」

都可以作為見證人

案例 丙又提出,張某於2011年1月所訂立的遺囑是代書遺囑,其中二舅是代書人,乙的妻子是見證人,見證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欠缺,屬無效遺囑。

法官說法

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應在遺囑中簽名。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實踐中,遺囑人往往會找「熟人」擔任見證人,但熟人有可能是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從而導致遺囑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被法院採信。本案即是如此,乙的妻子屬於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故該份代書遺囑無效。因2008年和2010年的遺囑不存在衝突,應按照該兩份遺囑進行繼承。

05

手機錄像遺囑

有效嗎?

案例 乙見2011年1月的遺囑未被法院採信後又提出,2011年5月張某生病住院,乙去醫院探望。張某提出要再立份遺囑,因為書寫不方便,在主治醫生和兩名護士的見證下,由主治醫生持手機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像中,醫生問張某有何後事安排,張某稱房子、車子給乙、存款給甲。

法官說法

隨著科技的發展,以錄音錄像為載體的遺囑也越來越多,只要遺囑人意識清醒、錄音錄像內容清晰可辨,且有兩個以上符合形式要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則有效。因錄音錄像遺囑發生時間在後,且內容與2008年、2010年所立遺囑的內容相牴觸,故以該份遺囑為準,房子、車子給乙、存款給甲。

06

書信

能作為遺囑嗎?

案例 甲看到乙持有錄音、錄像遺囑,立即拿出父親在2012年1月寫的一封信,信中張某稱所留時間不多了,甲作為長子應守好家業,待張某百年之後其名下的房子、車子、存款均給甲,張某在信件末端簽名並書寫年月日。

法官說法

信件中涉及到被繼承人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且有其本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又無相反證據證明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可將信件視為自書遺囑。因該信件與之前遺囑內容相牴觸且發生在後,故應以該份書信為準,甲取得全部遺產。

07

超範圍處分遺產

或遺漏遺產怎麼辦?

案例 乙看到到手的遺產又飛了,於是提出房子系父母在世時購買,屬父母的共同財產,母親雖在張某之前去世,但父親張某無權將房子全部給甲。

法官說法

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的屬於無權處分。張某遺囑中處分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將一半權利析出為配偶所有,剩餘一半作為張某的遺產按照遺囑進行分配,因此甲只能繼承一半的房產。屬於甲、乙、丙母親的一半份額,因其母親生前未留有遺囑,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張某、甲、乙、丙按份繼承)。如果張某遺囑中遺漏遺產未處理(張某繼承其妻子的部分),則遺漏部分應由甲、乙、丙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08

口頭遺囑有效嗎?

案例 丙又提出張某後恢復健康,回鄉後加入了驢友組織經常野外探險。2012年10月和幾個驢友在山中探險突遭山洪圍困,危急之中張某含淚對其餘幾個驢友交代後事,稱房子、車子和存款均歸丙。後張某獲救下山。現丙從張某驢友處得知口頭遺囑,要求依據口頭遺囑依法繼承。

法官說法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雖然張某口頭遺囑發生在後,但張某在危急情形解除後,並未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對當時口頭遺囑內容予以明確,致使口頭遺囑無效,故丙不能依據口頭遺囑進行繼承。

09

公證遺囑優先於普通遺囑

即便普通遺囑訂立在公證遺囑之後

案例 丙看到大部分遺產即將旁落,最後提出父親張某曾於2009年10月在公證處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子、車子、存款歸丙所有,要求依據公證遺囑進行繼承。

法官說法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訂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應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丙最後拿出公證遺囑乃絕殺也!張某在公證遺囑之前、之後所訂立的普通遺囑,在公證遺囑面前均黯然無效,丙依據公證遺囑取得張某名下的房子、車子和存款。

10

對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

仍需通過公證的方式作出

案例 甲見丙拿出了公證遺囑,立馬從箱底翻出了父親的臨終親筆遺囑,臨終遺囑中張某稱雖之前曾訂立過公證遺囑將房子、車子和存款歸丙繼承,但鑒於丙遊手好閒,恐其敗掉家業,現決定房子仍歸甲、車子、存款歸乙。甲稱父親在生前已經撤銷公證遺囑,要求按照該份內容繼承。

法官說法

張某犯了撤銷公證遺囑的大忌。法律規定只能再次通過公證的形式對先前的公證遺囑進行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無法對公證遺囑內容進行撤銷或變更。張某的臨終遺囑改變不了公證遺囑的效力,本案仍應根據公證遺囑內容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