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潼關縣人民法院太要法庭通過耐心細緻地工作,成功調解張某某與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至此,為各方當事人長達一年半之久的糾紛終於划上了圓滿的句號。
2018年9月,張某某在楊某某承包的工地打工,被同在該工地的任某乙因挖掘機操作失誤、按壓在地導致受傷,該挖掘機由任某乙與任某甲共同經營。事故發生後,張某某先後住院3次,花費14餘萬元,醫療費由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先行墊付12萬餘元。後因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對後續費用如何分攤達不成統一意見而導致張某某不能及時得到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金額。張某某曾於2018年11月8日將任某甲、任某乙訴至法院。審理期間,張某某因病情發生變化,需重新住院治療,無法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等原因撤回起訴。2019年11月14日,張某某在其傷情穩定後,再次向法院起訴。
太要法庭受理案件後,立即傳喚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到庭,三人到庭後認為張某某的賠償項目均在合理範圍內,均表示願意支付張某某的賠償費用,但對於自身應當承擔的份額產生較大爭議,楊某某認為張某某是任某乙開車壓傷的,其應該承擔較大責任,甚至還提出其與張某某並不直接存在僱傭關係,表示應將介紹張某某到工地打工的工頭追加為被告,該案審理一度陷入僵局。2020年1月15日,臨近年關,承辦法官張小牛再次通過電話與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分別聯繫,希望其能承擔起相應責任,充分考慮張某某受傷後續治療費用和其日後生活所需,並結合中國傳統,能在春節前將案件調解,但終因差距較大,調解未果。春節後,因疫情原因,張某某不在渭南市,法庭始終無法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4月初,張小牛法官再次電話通知張某某、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到庭,對張某某病歷材料質證並進行司法鑑定。4月20日,各方當事人到庭後,法官再次組織調解,經過耐心的釋法明理,各方當事人最終在此前調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除前期已經支付的醫療費,楊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再向張某某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等共計12萬元,楊某某給付8萬元,任某甲、任某乙給付4萬元。當日,楊某某即按照調解協議給付2萬元,表示剩餘6萬元在一月內給付;任某甲、任某乙按協議給付4萬元。
這是潼關縣人民法院太要法庭在疫情期間,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的一個縮影。今年以來,太要法庭全體幹警積極響應院黨組疫情防控與審判工作「兩手抓」方針,積極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繫當事人,耐心細緻溝通,多種方式調解,確保案結事了。據悉,此案是該庭今年調結的第6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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