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覺得,從結婚以後,自己的人生便「停止」了。
大專畢業後,適婚年齡的小敏在父母和媒人的哄騙之下,懵懵懂懂地嫁給了現在的丈夫。
隨後的生活像被時間推著走。小敏生了女兒,又懷了二胎。可這個婚前不甚了解的男人,卻逐漸顯出了他的本來面目。
「看起來像個人,關起門來乾的都是些什麼事!」挺著大肚子的小敏抱怨道。
丈夫好吃懶做,平時玩心也不小。已經當爹的人了,還是絲毫不懂得收斂。
上回小敏多說了他兩句,也不知哪句點著了他的怒火,轉手把家裡的東西摔得稀巴爛,奪門離去。只剩小敏一個人在家淚流滿面,滿腹委屈也無人可訴。
小敏不是沒想過離婚。可考慮到年幼的女兒和腹中的二寶,她又心軟了:「孩子不能沒有爸爸啊。」街坊鄰居也勸,說誰家日子不是這麼過的,孩子大了就好了。
只是當刷到朋友圈裡,中學同學「嫁給愛情」的甜蜜宣告時,小敏有點茫然:似乎自己這輩子,還從未感受到愛情的滋味。
恐怕也不會有機會了。
生活中有太多的身不由已。
有許多建立在所謂「合適」基礎上,卻缺失了愛情的婚姻,不僅是一座圍城。對女人而言,更像是一座牢籠。
但這座牢籠,又被孩子、父母、金錢等種種關係束縛,讓人無法掙脫。
當身處在無法逃離的不幸婚姻中,除了忍,還有其他辦法嗎?
當婚姻亮起紅燈時,夫妻雙方簽訂婚姻協議,不失為一種保護自己的方式。
首先,婚姻協議能夠讓夫妻雙方放心持有自己的私有財產。
2013年,傳媒大亨默多克與妻子鄧文迪在法院和平協議離婚。根據雙方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協議,鄧文迪分得的財產,還不到丈夫總財產的1%。
通過婚姻協議這一方式,默多克不僅保住了自己的財產,也沒有因離婚而影響自己企業的管理權、所有權和繼承權。
媒體期待的離婚大戰並沒有上演,在二人各奔東西時,鄧文迪還曾走向默多克,親吻了一下他的臉頰,說了聲「謝謝你。」
無論婚姻是否走到盡頭,通過婚姻協議明確彼此財產的歸屬。在最壞的結果出現時,雙方也不至於為了利益,撕的頭破血流。
從疑似出軌到財產分割,王寶強與馬蓉的婚變鬧得人盡皆知。
從來沒有簽訂婚姻協議意識的王寶強,除了要與馬蓉爭奪子女的撫養權之外,還對馬蓉虎視眈眈盯著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可奈何。
二人惡語相向,糾纏不清的姿態,也成為娛樂圈明星離婚後醜態畢露的典型案例。
其次,婚姻協議對權利和義務的明確劃分,能夠成為婚內生活的保障。
婚姻協議的內容,當然可以不僅在財產方面有所規定。
亞洲小姐冠軍翁虹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她也曾因此罹患輕微抑鬱。於是她在與第二任丈夫的婚姻中簽署了協議。
有了上一段婚姻的教訓,這份由翁虹執筆的婚姻協議,在財產方面的規定並不多。更多集中在婚後相處的細節上。包括不可以有家庭暴力,不可以打人、砸東西,不能隨便提出離婚等。
在婚姻協議中,將兩人婚後生活的具體細節一一羅列,並明確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生活中彼此的責任和義務。能夠讓雙方對婚姻生活的概念有著更清晰的認識,同時減少雙方的心理落差,讓婚後的生活平和且安穩。
最後,婚姻協議能夠減少夫妻二人不必要的糾纏。
在簽訂了婚姻協議的夫妻二人之間,這份協議的作用就好像警鐘,也如同一把懸在頭上的劍。
它可以提醒夫妻雙方,在處理彼此關係的時候不要衝動,需再三考慮再做決定。
這樣既能夠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讓兩個人意識到婚姻不是兒戲,對婚姻的態度更加認真和嚴肅。
也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爭吵,促進雙方和諧共處,共同維護家庭的幸福。
但在婚姻生活中,兩個人要想訂立一份婚姻協議,該注意些什麼呢?
一、婚姻協議應該在平等自願的態度下訂立
一份協議,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願認可。便有可能被法院出於「違背當事人意願」的理由,認定這份協議無效。
因此在訂立協議之前,兩個人一定要心平氣和地進行溝通。
並說明和澄清一個道理:訂立協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經營婚姻,而不是考慮到日後離婚的風險。
畢竟離婚二字,說來容易,做來傷筋動骨。
不到萬不得已,問題無法調和時,不會去選擇這最後的一條路。
二、財產方面:收入與支出均需涉及
在婚姻協議中,財產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兩人需將各自名下所有財產的明細,清清楚楚地列在協議里。包括婚前或是個人擁有的不動產、存款、貴重物品等。
一旦夫妻關係破裂,這部分財產的處理方式,需要著重說明。
同時在家庭的收入與分配上,也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
譬如,每個月共同性消費支出大約多少,占共同收入的百分之幾;什麼算是額外消費,留給額外消費的份額有多少;以及,一旦產生意外支出,該如何處理。
親兄弟需要明算帳,夫妻之間的帳務更是要仔仔細細,算得明明白白。
在金錢上不糊塗,婚姻生活才會有溫度。
三、生活方面:權責分明,越仔細越好
婚姻生活的底線不容踐踏。
對於在婚姻中無法忍受的缺點,如出軌、家暴等,一定要在協議中提及,並明確列出觸犯底線的代價。
對於男女雙方各自該付出的責任,和在婚姻當中應盡的義務。也最好通過明晰的規定,強化二人的責任意識,對家庭觀念心生敬畏。
同樣,亦可將某一方因照顧家庭而犧牲的工作機會,折算為金錢或工資的形式。如女性的生育,照顧孩子等。
這樣對於婚後因為一直在家帶娃、操持家務,而無法踏入社會工作的女人,也有一份相對靠譜的保障。
四、協議需公平合法
婚姻協議的形式不限,內容也是在夫妻雙方彼此認同的情況下共同訂立。
因此放眼世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婚姻協議的範本。
但協議的內容必須公平且合法。即沒有明顯的事實錯誤,也不存在對某一方的過分偏重。
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協議即可在法律上得到承認。
婚姻協議,不是一紙冷冰冰的條款,而是白紙黑字下的婚姻底線。
它抱著對婚姻最壞的打算,卻能夠給婚姻最好的可能。
也是在婚姻的不幸中掙扎的人們,能夠抓住的最後的物質和情感上的保障。
況且,在明文規定之下,雙方把各自的需求赤裸裸擺在檯面上。不耍心眼,反而能夠讓夫妻感情更加純粹和透明。
與其在離婚時撕破臉皮,倒不如未雨綢繆事先簽好協議。
即便婚姻走到了盡頭,也能夠盡力全身而退,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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