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集體為什麼要有調地的權利,才有能力解決農民生產遇到的困難

2019-09-14     鄉村三農小書屋

一 .哈爾濱農委主任劉軍說,在第二輪延包時,中央政策精神是大穩定、小調整,基本上是對第一輪土地承包關係的順延,以延包為主。綏化市卻依據市情在全市進行了重新分地的土地大調整,明顯不符合當時的政策精神,受到了省市相關部門的批評。不過,因為第二輪延包經過了大調整,綏化市人地關係比較公平,加上綏化人均耕地面積比較多,目前綏化市農民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卻是最少的,農村社會也是最穩定的。土地關係調整了,村社內部人均占有土地比較平均,鄉村治理就比較順暢,鄉村社會自然穩定。

我在過去的評論中曾比較詳細地論證過,「生不增、死不減」不僅不公平,而且無效率。不公平前面已講。無效率是說,在農民人均耕地面積很小且地塊分散的情況下,土地不調整,也就意味著農民無法隨著農村生產力的變化來調整土地關係。具體來講,在分田到戶之初,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尤其是人民公社遺留下來的灌溉設施條件比較好,農村剩餘勞動力比較多,農業機械化程度比較低,所以農民比較能容忍土地細碎分散的格局。如今農村情況變化極大,老人農業和機械化的推進,使農民十分需要整合細碎的土地權利,離開村社集體,離開村組幹部,這個整合根本無法進行。村社集體和村組幹部若沒有調地的權利,當然也就無力回應農民在農業生產中存在的各種複雜且差異化的需要。正是藉助調地,村社集體可以直面農業生產中的矛盾,形成解決農業生產矛盾的機制,激活使用自上而下資源的機制,建立農民的主體性與主動性。

有人擔心,允許村社集體調整土地,給村組幹部調地的權利,村組幹部會藉機謀取私利。這種認識存在極大誤區。第一,村社集體調整土地不等於村組幹部調整土地,村組幹部僅僅是調整土地的發動者和組織者,具體實施過程則一定是全體村民參與的,因為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調地過程中的任何不公平謀私利行為都會引起村民激烈反對。因此,極少出現村幹部借調地謀取私利的情況。至於取消農業稅前村幹部借調地謀利,與那個時期存在沉重農民負擔、村幹部具有協助上級向農民收稅費等權力有關。用20世紀90年代的眼光看待當前的農村,說明對農村實際情況已相當不了解。

第二,村組幹部很難借調地謀利做壞事,反過來倒是村組幹部根本就沒有積極性來調地。湖北沙洋縣試圖借當前正在全國推開的土地確權,將農戶分散的承包地塊集中連片,以方便農戶耕作。農民有極大的積極性,鄉村組幹部卻沒有積極性,為什麼沒有積極性?因為鄉村組幹部要將農民土地小塊並大塊,集中連片,卻沒有任何政策,政策是要求穩定農村具體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具體承包關係的穩定就是承包地塊保持不變。村組幹部調地以方便農戶耕作,雖然幾乎所有農戶都支持,具體實施起來就多少牽涉利益調整,即使都有好處,卻也有好處大與小的差異,因此工作難度極大。其結果很可能是,費盡口舌,一年半載下來,僅因為一戶農民反對以致無功而返。甚至有農戶上訪告村組幹部違背中央穩定具體土地承包關係的政策精神,村組幹部因此受到批評乃至處分,村組幹部包括鄉鎮幹部何必自討苦吃?因此在沙洋縣形成了縣裡推動、農民需要的但鄉村組幹部消極的「小塊並大塊」的確權加調地的情況。只有在少數的村社集體,村組幹部十分得力、且往往村組幹部比較強勢、敢於以自己的身體暴力來強制對付釘子戶,才可以實現調地加確權,從而滿足了農民強烈的按戶劃片、連片承包的需求。

我們在全國的調研中屢屢發現壞人當村幹部也好過無幹部的情況。一個壞政府要好於無政府並非理論命題,而是實踐問題。若有強勢的村幹部協助,土地整理就容易順利進行,整理後的土地就容易按生產便利的要求分包到戶,農民就會從土地整理中受益。反過來,若村幹部當老好人,土地整理進行不下去,或即使進行了土地整理,整理後的土地卻又被分割分散,形不成最低限度的連片經營,土地整理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農民就難以從土地整理中獲益。其結果就是,強勢的村幹部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得罪了少數村民,絕大多數村民卻對他很感激。也有村幹部因為自己在土地調整、土地整理中沒有強硬起來,從而未能回應村民調地以方便生產的強烈要求,進而錯失良機,懊悔萬分。

二. 在當前三農政策話語中,無論是政策部門還是學術界和媒體都喜歡用「定心丸」一詞,都一再強調要通過穩定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或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來讓農民吃「定心丸」。但在農村調研中,我幾乎從來沒有聽到農民擔心中央政策要變的憂慮。相反,當前農業越來越副業化,農民能外出務工經商時,一定會毫不猶豫外出。他們從土地上獲益有限,卻因為土地具有明顯保障功能以及為進城留下退路,而不會隨便放棄自己的農地承包權。

作為副業或退路的農業並非對農民不重要,畢竟當前仍然有2億多農戶,有2億多農業勞動力,若加上仍然從事農業的農村老年人,農業勞動力人口就更多了。這些農業勞動力不擔心中央改變政策,也不關心是否賦予了農地財產屬性,在他們那裡,農地就是種糧食的地方。如何用最少的投入獲取最大的產出才是他們的關切點。尤其是老年人對於輕便、簡便的農業技術有著強烈的需求。對小農來講,一家一戶不好辦、辦不好或辦起來不合算的事情就十分需要具有一定統籌能力的村社集體來辦。在當前全國農村承包土地普遍細碎的情況下,村社集體和村組幹部若有能力通過土地調整來便利農業生產,就可以讓農民少流汗和少流淚,這才是農民最大的期盼。

而調地正可以結合當前農村生產力變化所對應形成的土地生產關係,使農民有能力在這個過程中依據農業生產中所形成的差異化需求來自我決定農業生產關係。正是藉助調地回應農民差異化的農業生產需求,建立農民的主體性和主動性,從而使農村具有對接自上而下國家資源的能力。中國不同地區農村差異極大,離開了農民的主體性和主動性,國家不可能有能力解決農戶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 無論是確權還是長久不變,都是給農民吃「定心丸」的思路,都是在個體層面考慮農民的利益,而完全忽視了農業生產力的迅速變化,以及「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小農經濟根本不可能獨立應對農業生產中的各種事務。這就決定了,當前中國農地制度安排一定要給村社集體一定權力,其中一個重要權力是調地的權力。村社集體有了這個權力,才有能力解決農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回應農民的需求,村民自治才有經濟基礎,鄉村治理才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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