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一次會議,《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市公安局局長黎偉挺到會作說明。
《規定修正案(草案)》對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分區域管理、煙花爆竹經營、服務企業勸阻與書面告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認為,此次修改內容是從我市市域治理的客觀需要出發而作出的調整,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現行《規定》主要存在問題
黎偉挺在作說明時表示,《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於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以來,對我市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現行《規定》已難以適應管理工作實際需要,主要存在四方面突出問題。」
黎偉挺說,違規行為屢禁不止,雖然相關部門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查處,如2020年春節期間就出動警力5252人次,發動社會力量6531人次,及時勸阻違規燃放行為298起,處罰23起,但收效甚微,現行《規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整治力度亟待加強。
此外,社會參與有待加強,傳統民俗還需兼顧以及條文表述亟需調整,現行《規定》在勸阻違規行為、壓實各方責任上有所欠缺,「人情味」略顯不足,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靈活性有待提升。
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分區域管理
針對本市中心城區面積不斷擴大、文明城市建設要求不斷提升、社會禁限燃呼聲並存、城鄉群眾對禁燃接受程度不同步的現狀,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兼顧各方不同利益訴求,《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一條對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經營燃放模式作了區分。
為體現禁燃趨勢,先行重點規範本市中心城區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規定修正案(草案)》明確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具體區域範圍的確定採用總體界定和自主劃定相結合,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對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範圍作出調整。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或者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期限,並向社會公告。
此外,為體現對傳統習俗的傳承和尊重,兼顧部分社會、商業訴求,《規定修正案(草案)》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春節、重大慶典活動或者重大公共活動期間,在禁止或者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舉行焰火燃放活動。
未售完的煙花爆竹不得自行存放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非法採購、跨區域銷售等違法行為的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煙花爆竹市場的有序經營,《規定修正案(草案)》第四條從兩方面予以明確。
一是新增「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區域、有效期限銷售煙花爆竹」,二是為提高閒置煙花爆竹的處理效率,進一步降低公共安全隱患,將原規定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時間或者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後停止經營,並將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交由批發企業回購或者由其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主要燃放場所的管理,進一步區分、明確常涉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相關服務企業的責任,督促企業主體協同參與煙花爆竹日常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第七條增加了兩方面內容。
一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內發現的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二是承辦慶典、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除對其服務對象的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外,還應當書面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來源:寧波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
文字:房偉
圖片:特約攝影師 水貴仙
編輯:羅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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