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關鍵時期,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職工權益保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
這個時候,企業與職工更要深入溝通協商,相互理解,共渡難關。
有困難,咱可以好好談!
集體協商
是我國協調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制度
是企業與職工間溝通交流的重要平台
也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
全國總工會近日下發了《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地工會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疫情期間工會協調和穩定勞動關係的重要機制,指導企業和職工運用集體協商機制,協商處理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問題,妥善應對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及企業復工復產前後勞動用工和職工權益保障問題,為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保駕護航。
疫情防控期間
如何發揮集體協商制度的作用?
怎樣開展集體協商?
協商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同了解~
01 疫情下,開展集體協商的意義是什麼?
在這個特殊時期開展集體協商的意義就在於解決實際問題。這個意義看起來平淡無奇,但恰恰是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初衷,也是當前復產復工過程中集體協商的獨特價值。
近年來,我國工會在推進集體協商工作中的主要方向是加強集體協商的實效性,集體協商「提質增效」的本質是解決勞動者的實際問題。我國現有的集體合同數量已經非常高,但不能只重數量不重質量,集體合同虛化是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因此,當前,集體協商在短期內可以解決企業遇到的具體難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從長期看,對發展和完善我國集體協商機制,實現「提質增效」也具有積極意義。
02 開展集體協商應秉持什麼樣的原則?
疫情下,集體協商首先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這是我國《集體合同規定》中確立的集體協商的基本原則。協商過程中,雙方必須誠實守信,企業遇到重大困難應向勞動者坦承,勞動者遇到問題也應充分表達,雙方消除信息不對稱,共同建立信任基礎。在達成協議後,應守信履約。
同時,應堅持靈活實效原則。鼓勵企業與職工就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圍繞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開展應急、應事、一事一議的靈活協商,突出集體協商效能,促進雙方齊心協力、共克時艱。
03 工會在其中能夠發揮哪些作用?
當前,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引導、督促、監督」三個方面。
首先是引導職工。疫情中,工會積極引導職工有序表達訴求、合理合法維權,引導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與企業達成一致,解決實際問題;
其次是督促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工會應督促企業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和條件,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督促企業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解決復工時間、復工方式、停工待遇、調崗調薪等一系列問題;
另外,要監督雙方。一方面,工會要監督企業在疫情期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類疫情專項規定,包括集體協商的程序和後續履行。另一方面,工會也應監督職工是否如實履行集體協商約定。如果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裁員,工會應做好監督企業合法操作。
04 當下,開展集體協商在操作上與平時有什麼不同?
當前,集體協商在操作方面可以更加靈活。儘管集體勞動關係的調整在法律層面更突出程序性,而個別勞動關係的調整更突出權利性。但在疫情的特殊階段,對程序可以儘量化繁為簡,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具體做法可以有以下方面。
其一,重在協商。集體合同訂立的程序性要求從時間上就需要數月,同時,集體合同草案需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在疫情背景下顯然不合適。因此,現階段應重在協商內容。
其二,形式多樣。如果以解決實際問題為重,形式就可以是多樣的。特別是在防疫時期,應儘量避免人員聚集,可以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實現協商。
其三,過程留痕。採用靈活的形式,應充分注重過程留痕。近期,人社部復函肯定了勞動合同可以採用電子合同形式,這種網際網路形式也可以推廣到集體協商中。
05 如遇爭議,該如何處理?
防範爭議與防範病毒傳染的道理是一樣的,第一步永遠是「防患未然」。針對企業降薪等情況,如果充分做好協商工作,可以從源頭上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總體而言,建議「凡事多商量、凡事好商量、凡事先商量」。但如果還是「中招」了,雙方無法自行溝通解決,可以邀請上級工會、地區工會、地區行政部門等幫助協調和解決。
06 應在哪些重點領域開展協商?
涉及「兩個重大」類型的領域應主動開展集體協商,其一是涉及重大行業的,其二是涉及重大利益的。
為了應對疫情,大部分地區延遲復工,但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仍在加班加點運行。這些行業職工為抗擊疫情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此期間也產生諸如加班、工資等一系列問題,應當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解決。
此外,還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況。如果大型企業在復工中遇到部分員工不能從家鄉返回、需要居家隔離、甚至不幸感染;企業無法正常復工、甚至關閉,這些涉及員工重大利益的情況,應事先協商。
07 未建會企業在特殊時期應如何開展協商?
其實企業是否建會並不影響集體協商,《集體合同規定》第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沒有建會的企業在現階段更應開展集體協商。
工會是協調企業勞動關係的重要力量,現階段對企業而言工會能發揮很大作用。而未建工會的企業,現在往往面對尖銳的內部利益衝突,又缺乏工會這樣的協調器、穩定器,因此更需要積極開展集體協商解決具體問題。當然,也建議各地區工會充分做好工作,通過此次疫情積極推動建會工作。
08 如何讓協商覆蓋快遞、外賣、網約車等新業態勞動者?
對於貨車司機等八大群體的集體協商確實是一個難點。儘管這一群體的入會問題已經有了解決的依據和途徑,但總體而言,對於涉及數千萬勞動者的新興行業集體協商還在探索中。
對為城市提供服務的快遞、外賣、網約車等新興行業,建議推動地區性行業集體協商。我國網際網路新業態的發展已經接近行業頭部企業壟斷的階段,地區總工會有條件對行業內的頭部企業發起集體協商,在地區層面行業化協商解決好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問題。
來源:全總權益保障部、工人日報
編輯:寧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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