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140萬去了哪?

2019-10-31     濰坊檢察

Part.1

「判決書上說的房子是你的不?」

「是的。」

「你把房子過戶給了劉某對不對?」

「對的。」

「你們辦了過戶手續,你還給劉某寫了房款收據?」

「恩。。。。。。」

「那法院判你騰房子,按合同交付滯納金,你有什麼意見呢?」

「我只是寫了收據,但沒有收到錢,而且我根本就沒收到開庭的傳票。」

在青島市南區檢察院,一名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審被告把檢察官說糊塗了。

Part.2

拿著判決書一頭霧水的原審被告陳某開始給同樣一頭霧水的檢察官講起自己的事情。

2014年初,劉某與陳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劉某購買陳某位於青島市某處房屋,房屋總價款150萬元;陳某要在當年5月底之前把房屋交付給劉某;若不能按期支付購房款或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2014年9月初,劉某以陳某一直未交付房屋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陳某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陳某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於是,陳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官仔細查看判決書,發現劉某在一審中確實提供了自己向陳某轉帳140萬的證據,可是陳某說這筆錢根本就沒到自己手裡,只是在自己、劉某和第三人孫某手裡空轉了一圈。

抓住第一個問題,檢察官依據陳某的申請調取了三人的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及交易明細。經過反覆核對,發現在2014年4月15日10點45分孫某向劉某轉款140萬元,三分鐘後劉某向陳某轉款140萬元,又過了三分鐘,陳某再次向孫某轉款140萬元。而這短短六分鐘的三筆交易都是同一網點的同一櫃員辦理的,這和陳某說的三方轉款相一致。在法庭上,劉某提供的證據正是劉某向陳某轉款的那條業務憑證。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認定劉某截取了三方三筆轉款交易中的一筆來證明自己支付購房款,而實際上陳某並未收到140萬元購房款。

陳某還說自己根本就沒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難道法院沒送傳票?檢察官又開始多方調查,發現法院不但送達了傳票,而且因為更改了開庭時間還先後送了兩張,地址也沒寫錯,只是一張被官某簽收,另一張被徐某簽收,徐某還幫著收了一審的判決書。在卷宗里可以查到陳某寫給官某和徐某的授權委託書,庭審筆錄寫官某是陳的委託代理人,整體看來這二人幫著簽收傳票和判決並沒有大問題。可是陳某說:「授權委託書是我寫的,可是我根本就不認識他們。」

這個問題又把檢察官弄糊塗了。經過仔細核對,檢察官發現雖然筆錄中官某是陳某的委託代理人,可是判決書里並沒有提陳某有訴訟代理人,而且官某除了在簽收單上籤了自己的名字,並沒有在法庭上出現。至於徐某的委託授權書上寫著他是名律師,卻沒有律師資格的證明材料,更重要的是徐某也只是簽了兩次字,同樣也沒有出現在法庭上,不足以證明徐某系合法的訴訟代理人。可見,陳某被剝奪了辯論權利。

Part.3

根據查明的事實,青島市南區檢察院提請青島市檢察院抗訴,青島市檢察院經審查後,採納了市南區檢察院的提請抗訴意見,2017年11月2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9年初,法院再審認為:劉某實際並未向陳某支付購房款,通過銀行轉款的140萬元,屬於孫、劉、陳之間發生的 「過橋」資金使用方式。劉某在起訴狀中預留的陳某電話,與 「委託代理人」徐某的電話一致,足以說明陳某書寫的授權委託書實際被劉某持有,「委託代理人」官某、徐某均系劉某代陳某委託。在原審審理過程中,該二委託代理人僅領取了開庭傳票和原審判決書,未行使授權委託書記載的「立案、陳述事實、舉證、質證、辯論」等其他代理權限。

最終法院認為,陳、劉在特殊情況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後雙方依此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房屋買賣過程中,原審被告並未收到原審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卻給原審原告出具了收條,劉某與陳某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係,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劉某依據買賣合同要求陳某騰讓房屋、支付占用費及違約金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檢察官提醒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認真考量合同條款及房款支付情況,提防被賣方設下的套路陷阱,若被坑被騙時不要驚慌,要及時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符合檢察監督條件下可以申請檢察機關依法監督。


檢察官以案釋法

看了這個案件,大家可能會問到底什麼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下面檢察官就給大家解答疑惑。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下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同時,規定了以下民事法律行為依申請可撤銷。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下面解答一下生效民事裁判結果案件申請檢察監督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本院具有管轄權;

(四)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來源|青島市人民檢察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Cx8IW4BMH2_cNUgfsv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