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

2019-07-29     晉城三農

7月25日,晉城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對我市近三年來非法集資犯罪的基本情況進行通報,並提出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合理化建議。

01

全市法院非法集資類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晉城市兩級法院共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46件,涉案金額總計13.11億元。

各縣區非法集資情況表

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1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以人傳人,傳銷鹽湖水濃縮物犯罪以外,其餘非法集資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口頭宣傳、在公共場所發放宣傳單、講解資料、開宣講會、講座、微信、網絡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方式匯總

02

涉非法集資犯罪被告人刑事處罰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晉城市兩級法院近三年涉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被告人,涉及集資詐騙的6名被告人均在十年以上量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告人1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8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41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非法集資款返回情況

根據對全市法院三年來非法集資案件的總結,我們發現涉案款被追回的數額不到全部涉案款的20%,大多數集資人是「血本無歸」。

城區法院辦理的劉玉偉等成立的晉城眾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90萬元,未返還存款2083萬元,案發後在公司帳戶上僅凍結1.7萬元。

邢建民、梁統軍等成立山西天馳通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41萬元,未返還存款4520.6萬元,案發後,僅凍結相關帳戶存款124.69元。

所以即便是被告人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被追回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手段的非法性決定了資金的不安全性。根據數據顯示,97.6%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款的80%以上均未退還,大多數集資人是「血本無歸」。

04

受害人or集資參與人?

要轉變「受害人」觀念,積極規避風險。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成為涉眾型的案件,是由於參與集資的人員眾多。

在法庭審理階段,參與投資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現,情緒激動,甚至影響庭審秩序,但須謹記「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出現財產損失,最終的原因還是基於利益的驅動。

不少投資人在思想上已經意識到投資風險巨大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倖心理,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集資人行為違法,但仍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自願將錢款交給集資人。

對於集資參與人的投機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到底是否應該稱為受害,投資人是否應該被稱為受害人,在刑事領域存在爭議。最高法和最高檢發布的文件中對於投資人的稱呼為集資參與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稱為受害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中更明確規定,當事人基於將資金投入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失,該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

對於非法集資類犯罪,

我們提醒社會公眾,

務必消除投機心理,

須知,

參與非法集資不僅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甚至連竹籃都弄丟了還不能被稱為「受害人」,

可謂是錢財、道義雙輸!

所以,

天上不會掉餡餅,

請遠離非法集資!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lt-sQGwB8g2yegND4c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