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通過!維護農民權益不動搖

2019-08-28     農視網

8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改變

-新版《土地管理法》主要有哪些修改?-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一、土地徵收:防止隨意侵占土地、加大補償力度

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同時明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及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徵收集體土地。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二、宅基地: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住宅。針對社會關注的城裡人是否能去農村買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三、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轉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需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完善

-維護農民權益不動搖-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公有、保護農民利益、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得到強化。但總結以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在土地徵收方面做出三個完善:

農民土地不被隨意徵收

這是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實際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已成為獲得新增土地的主要途徑,任何徵收土地的理由最終都被界定為「公共利益」。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直接列舉了基於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的六種情形,包括: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確需征地的情況。

補償標準不能降低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

這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邊界。

過去,是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方案,以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如,原來是種玉米的土地,就補償若干年的玉米產值。

現在則要考察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外,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征地補償款。另外,還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長久的保障體系。

給了被征地農民更多權益

通過完善土地徵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農民擁有更多的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上述舉措的實施,直接增加了政府征地的難度和成本,相當於在土地供應上「紮緊了一端」,但與之配套的是在集體土地供應上「放鬆了另一端」。總體來看,修訂後的土地徵收政策,可以有效促進集體土地的流轉。

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訂,為市場化推進農村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制度動力。同時,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仍是制度建設的根本。執行新的土地制度,就要堅持法治化,尊重農民的決定權和自主意願,既不能強迫流轉,也不能妨礙流轉。維護農民利益、補齊農業短板、促進農村發展,是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初心。

文章來源:央廣網、中國證券報、中國經濟周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l-Jq1mwBJleJMoPMx_S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