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保護 督促履職
【要旨】
行政機關在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時,雖有履職行為,但未依法全面運用行政監管手段,檢察機關經訴前程序仍未實現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目的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2至2013年間,在呼和浩特市世紀十九路兩側玉泉區溝子板村的91.14畝土地和玉泉區溝子板村與後桃花村交界處的31.86畝土地上被社會車輛偷倒渣土共計260798.6立方米,堆積成高約10米的土山。截止目前,該建築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辦理過程】
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在接到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不依法履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線索後,經調查核實立案。2018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儘快處置該建築垃圾渣土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12月18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回復呼和浩特市檢察院,表示對在世紀十九路兩側的260798.6立方米建築垃圾處置進行了討論、研究等前期準備性工作。但並未在整改期內進行實際處置,建築垃圾渣土堆依然存在。
鑒於檢察建議未實現應有效果,2019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檢察院辦理,由賽罕區檢察院向賽罕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9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判令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限期履行對建築垃圾處置的法定職責。出庭檢察人員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就是否對非法堆放的建築垃圾具有監管職責、是否在收到檢察建議後的整改期間內依法履行了職責、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公共利益受損情況是否持續存在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
2019年7月23日,呼市賽罕區法院作出(2019)內0105行初33號一審行政判決書,判決責令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於判決生效60日內依法履行法定管理職責。
【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典型案例寫入最高檢《關於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是內蒙古自治區首例市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是自治區首例跨區域管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是市區兩級檢察機關共同組建辦案團隊探索一體化公益訴訟辦案模式的首例案件。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著眼於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注重監督行政機關窮盡監督手段依法履職,注重各項實際措施的落實到位,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堅持「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助推社會綜合治理,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來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km_v9W4BMH2_cNUghe5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