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這對夫婦向全市道歉!
竟是因為在前山河一帶做這事,
不僅違法,還破壞生態!
近日,
香洲區人民法院
宣判一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兩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獲刑,
賠償破壞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6000元,
並於2019年11月14日登報,
就其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
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珠海特區報版面
該份道歉信寫道:「我劉炳坤、吳少妹夫妻在禁漁期禁漁區用禁止使用的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夫妻二人自願接受法律制裁,賠償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故我們二人的行為同時損害了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的精神利益,根據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粵0402刑初130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我們在此公開賠禮道歉,保證不再重犯。」
事情是這樣的
禁漁期內,竟在前山河電魚百餘斤
今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吳某夫妻倆明知在禁漁期內,仍駕駛一艘纖維船前往前山河,當他們使用改裝的漁具在白石橋與華發世紀城一帶進行電魚作業時,被當場抓獲,查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100餘斤及蓄電池2個、升壓器1台。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劉某、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什麼是禁漁期?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回復和發展。
2019年,珠海的禁漁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為期3個月。
破壞作業水域生態環境,要道歉
關於兩被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在電魚作業過程中所釋放的電流,會導致水域內的魚蝦、藻類和浮游生物大面積死亡,僥倖存活的魚類也會喪失繁殖能力,給作業水域的水生生物造成極大傷害,兩被告人應賠償其行為給作業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修復費用。
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綜合考慮到被告人劉某、吳某非法捕撈水產行為對作業水域的影響、兩人所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主張兩被告人支付人民幣6000元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兩被告人對此亦無異議,因此法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同時,兩被告人的行為也損害了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的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決兩被告人在珠海市級以上(含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禁漁期內,
非法捕魚是破壞生態的行為,
對於這種行為,
法律將繩之以法!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編輯:唐梓晴
來源: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