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三小車輛」交通違法現象十分普遍,由此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高發。按照《曲阜市「三小車輛」禁行工作方案》部署,從2019年6月20日起,「三小車輛」禁行工作已經啟動,「三小車輛」在禁行區域內不得上路行駛。
可是總有人一意孤行,不計後果。近日,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顧
40多歲的陳光榮沒有駕駛證,為了出行方便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但一直沒有掛牌。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幾個朋友聚餐,席間喝了兩杯白酒和幾杯啤酒。興致頗濃,幾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點方才離開。早晨7點多,陳光榮駕駛四輪電動車外出,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陳光榮被檢出血液乙醇含量超標。經鑑定,陳光榮駕駛的小型電動四輪車屬於機動車之汽車範疇。駕駛該小型電動四輪車需要考取相應資質的駕駛證,並需要到車管所辦理掛牌手續,掛牌後才能上路。
案發後,陳光榮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與檢察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表示再也不會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汽車上路了。
經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曲阜市法院依法判處陳光榮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役一般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犯數罪最長不得超過1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有話說
電動四輪車、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持有相應資質駕駛證,並辦理掛牌手續,一旦發生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承擔與機動車相同的行政、刑事、民事責任。
文字丨王潔
來源丨曲阜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