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麻栗坡1父母未送孩子接受完成義務教育,結果……

2019-09-30   文筆塔網


2019年9月27日早上

在麻栗坡縣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首例

侵犯未成年人接受

義務教育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

並當庭宣判





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聶懷疆同志等縣委、政府領導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體局職工、教師、在校學生、家長代表等140餘人參加旁聽庭審。




為依法維護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麻栗坡縣六河鄉人民政府將學生家長陶某亮、馬某英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學生家長三日內將學生陶某某送至學校學習並完成義務教育。

原告麻栗坡縣六河鄉人民政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現年16歲的被告女兒陶某某系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應當到校接受義務教育。陶某某就讀義務教育八年級期間,於2018年9月無故離開學校,至今未返校繼續接受教育。

經原告多次對被告進行敦促、勸返、批評教育,被告始終未履行將女兒陶某某送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故原告向麻栗坡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判決作出之日起3日內送陶某某入校並完成義務教育。

法院立案後,對被告及親屬進行了走訪調查,認為家長陶某亮、馬某英未履行法定義務,放任本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女兒陶某某,違反了國家法律。




經過激烈的舉證質證、辯論、最後陳述後,本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陶某亮、馬某英從判決作出之日起三日內送陶某某到校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任務。

被告表示一定會將女兒送回學校,完成義務教育。結合此案的審理宣判,合議庭對旁聽人員進行了一次特殊的普法教育,讓大家明白了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不僅僅是父母的責任,而是父母、學校、各相關單位乃至整個社會的責任,需要多方聯動,充分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來源麻栗坡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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