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知產實踐!最高法知產法庭現場勘驗促和解

2019-10-13   最高人民法院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第七合議庭前往河南省鄭州市對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現場勘驗,在準確查明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基礎上,組織當事人現場調解並成功促成和解。

該案中,涉案專利為「自動甘蔗削皮機」,專利權人田某發現上訴人郭某長期在一大型水果物流批發市場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請求法院判令郭某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經比對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故判決郭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一審判決後,郭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提起上訴,認為其銷售的甘蔗削皮機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徵存在不同,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而且其不知道銷售的系侵權產品,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審中,合議庭發現涉案專利部分技術特徵系功能性特徵,原審法院未結合說明書及附圖進行技術比對,當事人對此存在較大爭議;而被訴侵權產品體積較大,不便運輸,雙方當事人均為個體經營者,到北京開庭經濟負擔較重。為方便進一步開展調查,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合議庭決定赴鄭州進行現場勘驗。

勘驗當天,合議庭先就當事人爭議的技術事實進行了聽證,固定了關於技術特徵比對的爭議焦點。然後結合涉案專利及相關說明書附圖,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了一一比對,特別是就其中爭議較大的「抱緊裝置」「牽引裝置」的技術特徵,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了各自的比對意見。經勘驗,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已經清楚明確,具有很好的調解基礎,合議庭當即決定組織當事人現場調解。

一方面,經合議庭的法律釋明,權利人理解了侵權並非只是從被訴侵權產品具有相應的功能來判定,而是必須從手段、功能、效果等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並認識到自身在專利撰寫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自身的訴訟風險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另一方面,作為一名銷售商,雖然其主觀上並不知道銷售的系侵權產品,但也存在經營不規範的問題,被控侵權者表示今後將注意留存相關交易合同、單據等材料,規避法律風險。經過與雙方當事人長達數小時的耐心細緻溝通,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本案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巡迴審判是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採取的司法便民的重要舉措,第七合議庭今年已經先後兩次現場勘驗,共化解相關糾紛四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智慧財產權法庭自成立以來,已赴南京、深圳等地開展多次巡迴審判,並通過遠程示證勘驗、派遣技術調查官赴涉案糾紛當地勘驗等便民利民的司法舉措,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妥善解決了多起複雜疑難案件。

通過在案件審理中積極探索「現場勘驗+調解」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模式,力促矛盾糾紛就地化解,不斷探索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智慧財產權法庭審判模式,認真踐行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周蓉蓉 | 攝影:王富強 | 編輯: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