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等20名被告人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運輸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等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是煙台法院系統近年來審理的涉及毒品數量最多,被告人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被告人周某等4名被告人因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被依法判處死刑,2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2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十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等到廣東購買、運輸毒品9次,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0675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20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7000粒,後在煙台市芝罘區、福山區及龍口市等地大肆販賣。其餘被告人均不同程度的參與到該起大宗毒品案的販賣、運輸、交易活動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陳某、鍾某清等人為牟利,販賣、運輸或參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林某生、蔡某輝等為牟利,販賣或參與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馬某磊等為牟利,參與長途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周某還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運輸槍枝,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運輸槍枝罪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被告人陳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煙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