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丨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擬最高處罰3萬元

2019-10-29     堆綠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對於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違規行為,將實施最高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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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及人員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主體責任,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並對相關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違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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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不少於6年

據了解,《辦法》規範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核心義務和要求,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必須履行的過程規範、樣品管理、數據和信息管理、禁止虛假檢測等核心要求覆蓋了不同專業、行業領域檢驗檢測行為的關鍵環節,細化了禁止性行為情形。

其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不得存在未按照標準和規定的程序實施檢驗檢測,在多個檢驗檢測數據中選擇性使用、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驗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體程序,檢驗檢測過程不符合規定、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違反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形。

對於虛假檢驗檢測,《辦法》進行了細化,如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進行檢驗檢測並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情形,均屬於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同時,《辦法》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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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可能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也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違反行為基本要求和能力驗證要求,出現虛假檢驗檢測情形,違反過程規範義務、樣品管理義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義務、資質要求和能力要求等行為,將被處以撤銷資質認定證書、取消相應項目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責令改正、1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將被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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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文件全文: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檢驗檢測活動,營造檢驗檢測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檢驗檢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主體責任】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並對相關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違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償。

檢測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範要求誠信經營,並接受、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 【監管主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制定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並將檢查計劃和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及時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地)、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檢查、查處結果及時上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監管原則】本辦法規定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堅持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方式,依法依規、規範透明、公平公正地開展檢驗檢測監管工作。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六條 【行為基本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按照標準和規範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保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過程規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違反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情形:

(一)未按照標準和規範規定的程序實施檢驗檢測的;

(二)違反規定要求,在多個檢驗檢測數據中選擇性使用,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準確性造成影響的;

(三)使用可以實現非法修改、非法自動生成檢驗檢測數據的儀器設備或者軟體程序的;

(四)檢驗檢測過程不符合規定,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樣品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範或者與委託方的約定,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樣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與標準、規範的要求或委託方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查驗、抽取樣品的;

(三)樣品的採集、標識、分發、流轉、製備、保存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造成樣品混淆、污染、損毀、丟失、性狀異常改變等情況的;

(四)樣品的留樣和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或者違反與委託方的約定,導致無法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進行覆核的。

第九條 【數據和信息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紙質原始數據與電子存儲數據記錄不一致的;

(二)銷毀、遺棄、隱匿原始記錄的;

(三)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不按規定傳輸原始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自動檢測儀器電子記錄數據的;

(五)檢驗檢測報告與原始數據記錄不能對應的;

(六)所保存的檢驗檢測報告副本和發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七)報告所載明的時間與存檔原始記錄的時間相矛盾的。

第十條 【資質要求】國家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有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能力附表範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暫停、註銷,繼續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使用資質認定標識的。

第十一條 【能力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所從事檢驗檢測項目的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與其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確保管理體系真實運行,並保存能夠證明其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記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通過參加能力驗證或者實驗室間比對等方式,保證其持續具備與所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第十二條 【虛假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以下情形屬於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一)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三)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四)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

(五)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進行檢驗檢測並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六)其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情形。

第十三條 【配合義務】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配合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條 【統計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相關統計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統計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監管體制】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管部門信息通報及協調機制,及時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通報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查處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查處所轄區域外註冊的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查處情況通報檢驗檢測機構註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要撤銷、註銷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由發放相關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部門按規定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由市場監管總局發放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檢查方式】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應當按照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組織實施,並公開檢查結果。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或者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求,組織開展專項的重點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職權】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託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複製、錄製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檔案、合同、發票、帳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分類監管】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考《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結合檢驗檢測業務領域的風險程度、資質認定評審情況、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建立並實施轄區內檢驗檢測機構的分類監管制度。

分類結果可以作為確定監督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的依據。

第十九條 【信用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檢驗檢測機構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檢驗檢測機構名下予以公示。

檢驗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責令整改的,由作出整改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檢驗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由由作出撤銷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檢驗檢測機構作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能力驗證】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以確定和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特定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能力。

第二十一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保密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保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秘密,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樣品管理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能力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要求上報相關統計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的。

第二十五條 【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經整改仍不能滿足資質認定要求的,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項目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

第二十六條 【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數據和信息管理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資質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拒不配合,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二十七條 【處罰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由發放證書的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發放證書的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處罰規定】違反資質認定證書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指引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監管責任】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京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hkPALW4BMH2_cNUgIi_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