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壩區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刑事案件

2020-03-10     黔中平壩

3月6日,安順市平壩區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以「在線庭審」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據介紹,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2月21日,男子王某支付8.7萬元給被告人黃某用於購買200隻額溫槍,黃某得款後,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傅某某,並向傅某某支付8萬元購買200隻額溫槍。傅某某因不能按時供貨,經王某多次催要貨款後,於2月25日23時傅某某將8萬元貨款分三次退還給王某,並告知黃某已將8萬元貨款退還王某,黃某收到傅某某的信息後,提醒王某核實退款情況。

2月26日,黃某在明知王某已收到傅某某退款的情況下,採用隱匿傅某某已退貨款的微信聊天記錄手段,捏造其被傅某某詐騙8萬元的事實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後趕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將傅某某抓獲,並於2020年3月2日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案發後,黃某將剩餘貨款7000元退還給王某。

該案中,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被告人黃某利用群眾對防疫物資迫切需求的心裡,為了一己私利,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黃某的行為既誤導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更危害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更甚者,讓一個普通公民平白無故蒙受冤屈。每個公民都不能逾越法律紅線,法律絕不容忍為謀求私利,採取極端手段,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故意隱匿重要證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來源:黔中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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