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物業多因「服務」上法庭 看看法院怎麼判

2020-04-02   大慶網

居家過日子,和物業難免會發生矛盾,業主狀告物業、要求維權的案件時有發生,車身被劃、馬葫蘆堵塞泡壞地板、拒繳物業費等,這些案件多為業主財產和人身受到侵害,要求維權。

  3月31日,記者在高新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幾起案例,都與物業有關,那麼,面對業主的這些訴求,法院會作出什麼樣的認定?

  案例1

  車停小區車身被劃

  2019年3月,陳女士把車停在了小區的停車位。第二天早晨,發現車身被劃了很多道,陳女士找到了物業,想要調取監控錄像查看,不想,由於車位剛好處於盲區,無法查看,於是陳女士將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維修費1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物業對小區人員的財產不負保險和保管責任,合同中還約定,物業的義務,包括協助小區安全防範和安全監控。

  陳女士已經繳納了停車費和物業費,停放是監控死角,物業公司應履行管理職責,但是物業在服務中一直未解決監控盲區問題,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考慮到物業的過錯程度、業主的損害後果等因素,最終法院判定物業賠償業主400元。

  案例2

  馬葫蘆溢水家被泡

  趙先生居住在父母家,去年4月26日,正在上班的趙先生,接到物業人員打來的電話,說家裡跑水了。

  趙先生回家打開門一看,地上全是髒水,並伴有異味。

  事後,趙先生了解到,家裡之所以被泡,是因為馬葫蘆堵塞,他找到物業,物業稱是開發商的責任。為此,趙先生把物業和開發商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損償12000元。

  法院認為,趙先生家溢水,並非管道質量引起,所以開發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堵塞處為共有部位,物業對此有維護、防範、檢查、疏通的義務,故法院根據物業的管理過失程度,判定物業賠償趙先生4000元。

  案例3

  服務差拒繳物業費

  姜某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其因不滿小區垃圾清理不及時、綠化質量差且多次找物業公司處理窗戶漏水問題,但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處理,為此拖欠了兩年物業費。而小區物業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於3月10日,將姜某訴至法院。

  經過法官說和,物業公司決定放棄滯納金,並和被告進行了溝通,承諾今後將進一步提升物業服務水平。

  法官說法

  服務是否到位成焦點

  採訪中,高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付建國說,在物業糾紛案件中,一般都是物業服務是否到位,成為爭議的焦點。

  付建國介紹,按照法規,無論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如何,只要業主享受了服務,就應該繳納物業費;只不過,對於是否應該足額繳納,要視具體情況來判決。

  沒有訴訟經驗的業主,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付建國給出了一些建議:首先,目前法院推行訴前調解,業主們可以提前向律師或有經驗的從業者詢問,對於同類案件的調解結果有個大致判斷;其次,不能以抗繳物業費的方式來抗辯,如果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應該搜集證據,在調解中尋求更大的物業費折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公司有多種處罰權,業主可以通過住建、街道辦等部門維權,會比司法途徑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