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2020-01-06   宜春政法


近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關意見、建議可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0年2月28日。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臥龍路999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郵編:330036;電話:0791—88900392,傳真:0791—88900392;電子郵箱:fgwjjfgc@163.com。

嚴格農村供水工程竣工驗收

針對我省農村居民居住分散,農村供水工程量多建設規模小,供水設施投入不足,建設標準低,以及已建工程運行管理不到位,供水工程設計效益得不到充分發揮等現狀,草案規定:明確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用電、用地、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嚴格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確定農村供水工程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運營安全、穩定、長期發揮效益。

草案還明確了禁止在農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的行為。在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開溝挖渠或者挖砂取土;打樁、頂進或者爆破作業;其他可能損壞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強化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

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和保護是農村供水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為推進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的規劃和建設,強化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草案規定,農村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識。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從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的活動。

停水應提前24小時通知

農村供水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事業,必須為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包括供水水質要達標、維修及時、水價合理、用水秩序規範等。

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供水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行為規範。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已投入運營的農村供水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經營。確需退出供水經營的,所有權人依法重新確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需停止運營的,提前三個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預防突發事故。農村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對生活用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對生產用水水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供水價格低於合理成本的,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來源:新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