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信息應該怎樣公開?這篇文章都說明白了!

2022-06-2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村務信息應該怎樣公開?這篇文章都說明白了!

導讀: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

委託人劉先生位於S市C區W村的房屋所在地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在此居住生活多年,2020年之前,其養老金由村委會統一發放,每月900元。

2020年之後因為政策變更,其養老金由社保局統一發放。變更後劉先生的養老金由之前村委會發的900元漲到了1500元,而且根據社保局出具的養老金享受記錄情況顯示,其2020年前每月也應當享有1500元的養老金補貼。

劉先生從結婚至今一直在W村生活居住,但是從未見過村委會對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公布,也不知道村委會的工作進展情況,自己的養老金以及取暖補貼等缺失部分何去何從了呢?劉先生對此疑惑不解。

梁紅麗律師團隊經過分析後,為了解清楚事實情況,首先向村委會遞交了《村務公開申請》,村委會未予以回復。接著又向鎮政府提起查處申請,鎮政府又以疫情為由拒收了我們的快遞。

村委會及鎮政府不予回復和理睬的工作態度,更加堅定了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想法,繼續堅持走司法程序,希望問題得以解決。

一、流程性的答覆並不等同於實質的村務公開

開庭前,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鎮政府在行政化解期間,雖然表面上開展了一些監督、督促工作,作出相關《答覆意見書》、《督促函》,限定相應公開期限,但《答覆意見書》對申請人所提多項公開請求未予充分調查核實,未明確判斷哪些事項屬於應予公開的範圍,履行監督職責缺乏約束力和執行性。

而且劉先生在鎮政府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告知書送達回證頁明確寫明,不滿意處理結果。

但是後續鎮政府也未再進行溝通和解決,也未對村委會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劉先生在調解的過程中從未看到其想申請要看到的信息,村委會只是表示可以去村委會查,但每次去查卻將劉先生拒之門外,鎮政府的所謂履責行為根本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責令」程度。

二、根據相關判例和法律規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首先,本案中,委託人的村務公開申請涉及四項內容,鎮政府在行政化解期間應當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相關規定,明確判斷申請人的哪些申請事項屬於村務公開範圍,哪些不屬於村務公開範圍。
(二)對於屬於村務公開範圍的申請事項,向村委會調查核實是否已經公開。已經公開的,應當責成村委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已經公開的,責令村委會在合理期限內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三)對於經判斷不屬於村務公開範圍的申請事項,應當給予申請人明確的答覆。

而被申請人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定職責,故其行為應予糾正。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申請是否屬於村務公開及村委會是否進行了相應的村務公開、是否告知申請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最高法判例精神,行政機關往往會提供一些可證明其已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如《復函》、《信訪復函》等。但是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及時履責,還應當全面履責,並要依法實現履責的目的。法律授權鎮政府監督村務公開的權力,目的不只是要求其出具一紙文件,而是要求其參與調查,並最終達到村務公開的目的。

本案中被申請人從形式上已責令中仰陵村委會公布有關村務信息,似乎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但是,既未明確具體內容,更未明確具體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實際上構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劉先生對村務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遲遲得不到落實。

村委會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無法落實該項原則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果以後再遇到類似情況,請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相關問題仍有疑惑,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諮詢,這樣才能使維權事半功倍。(賈華/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f1a9517752c82cfc28dd934df019a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