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評丨暴力催收頻發,金融機構須強化監管責任

2024-10-23     錢江晚報

潮新聞客戶端 特約評論員 柯錦雄

圖源 視覺中國

近期,有媒體記者通過網際網路招聘平台,隨機入職了四家催收公司,從面試、培訓到上崗全程記錄真實的催收行業生態。暗訪中發現在上述公司在催收實操中存在不少亂象,有的甚至觸及法律底線。在此過程中,催收公司對違規催收行為熟視無睹;而債權方的銀行和小額貸公司的監管亦形同虛設。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並不意味催收就可以不管不顧。

根據《網際網路金融貸後催收業務指引》的定義,催收是指債務人違反消費信貸相關產品合同或服務協議約定,不能按期、足額償還到期債務時,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為。從法律上而言,這是債權人行使合同權利的行為,除了督促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之外,其最直接的法律效果是起到了延長訴訟時效的作用。但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即便將業務委託給第三方機構,也不能意味著就規避了責任。

在媒體的暗訪當中,涉事的幾家催收公司幾乎全流程、多環節地違規違法。催收話務員們為了回款,對欠款人恐嚇、侮辱,爆通訊錄、騷擾家屬、單位,給其點外賣、寄快遞、社交帳號評論區轟炸,獲取信用卡持卡人消費記錄等隱私信息……泄露個人隱私、干擾經營秩序、侵犯人格尊嚴算是「基本操作」,不少行為屬於「軟暴力」催收,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催收外包業務管理,不管是銀行保險機構自行或者委託外部機構催收,都不得「採取暴力、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樣也有類似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合作催收機構的管理,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催收策略及合規要求。即便有這些明確的合規要求,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當中,催收委託方通常都是「甩手掌柜」的角色,不僅監督力度弱,而且考核標準也是「逆淘汰」機制。

一般來說,逾期越久催收難度越大,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當中,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呆帳壞帳。對於這些呆帳壞帳交給催收公司,能收回一筆就是一筆「收入」,所以委託方考核催收公司的標準一般是回款率,對於催收方法是否合規就沒那麼重要了。正如暗訪當中催收人員所言,一些逾期太久的貸款,如果「客客氣氣」催收回款的難度很大,這導致合規的催收公司很可能無法滿足委託方的回款率要求,從而失去業務,相反不合規的催收公司因為回款率較高,業務量反而更多,如此便形成了一種「逆淘汰」的市場機制,越是違法催收越是生意火爆,這樣畸形的市場生態其根源就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無視自身的催收管理的主體責任。

金融業的監管一向嚴格,有諸多的牌照限制,在日常的經營活動當中,合規要求也比一般的行業要多要嚴。但是將催收業務委託出去後,合規要求反而降低到幾乎沒有,本質上而言,催收公司是在替銀行和小額貸公司干「髒活」,暴力催收屢禁不止,銀行和小額貸公司難辭其咎。此前不少催收公司因為暴力催收被刑事制裁,暴力催收不僅沒有絕跡,相反還成為催收公司「競爭力」的體現,原因在於「暴力催收」傷害的只有債務人及其親友、單位,債權人、催收公司、催收人員都是獲利方。

雖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被催收的受害者面臨的恰是維權無門的境地。不少催收人員利用私人手機私聯催收,繞開催收管理系統的質檢,編造虛造平台信息及工號,隱藏身份,這讓受害者舉報投訴都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主體。

要切實改變這個市場生態,就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重視自身催收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催收公司日常催收的監管,加大對銀行等機構違規的懲罰措施。沒有後果的責任不是責任,沒有懲罰的要求等於沒有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委託方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監管責任,理應共同承擔對受害者的責任。

「轉載請註明出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dc63804ae1a1e5f6dcea083136ad7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