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一大貨車闖紅燈,致一人當場死亡!

2022-04-11   蚌埠論壇

原標題:蚌埠一大貨車闖紅燈,致一人當場死亡!

2022年03月01日18時30分許,孟某駕駛皖CC17XX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沿五河縣沱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惠民路交叉口,遇直行信號燈為紅燈。孟某未減速停車,而是加速通過路口與由西向東橫過路口王某瓊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瓊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孟某這一行為不僅僅是對自己不負責

更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

孟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定。

孟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速、超載、違法交通信號燈通行,其行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分析認定:孟某承擔全部責任;王某瓊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