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介面新聞
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甕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一案,依法判處李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3年2月,甕安縣某民辦高中聘用李某為該校教師,任教期間擔任該校某年級組組長及某班班主任。因該校允許班主任代為收取學生繳納的費用後再一併上交到學校財務處,李某自任教後就以某班班主任身份開始收取班上學生繳納的學雜費,同時,其他班級的班主任也將收取學生的部分費用交給李某。2023年8月至10月期間,李某收取部分學生學費、生活費、考試費等共計19.21萬元未及時上交學校。李某將其中6萬餘元用於購買彩票,其餘13萬餘元用於個人日常開銷。2024年5月,該校多次向李某催要費用無果後報案。案發後,李某家屬代李某退還了全部挪用資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某中學的教師,利用其擔任該校班主任、年級組組長職務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於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提起公訴前已將挪用資金全部退還該學校,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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