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為了達到訴訟目的,在庭審中故意虛假陳述,並偽造證據,擾亂訴訟秩序。2020年4月8日,柞水縣人民法院鳳鎮法庭依法對李某罰款1000元,這也是該庭發出的首份罰款決定書。
2020年3月31日,柞水法院鳳鎮法庭開庭審理了原告李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原告李某起訴稱,被告王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2012年二人以建房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4萬元,後經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2016年12月23日,黃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一份,2018年黃某意外死亡,原告李某遂起訴王某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4萬元及利息。在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黃某借款被告王某不知情,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條與其在村委會存檔的借條不一致,兩份借條借款人簽名不是同一人。但在庭審中原告李某仍堅持借條只有一份,其提交的借條就是黃某本人書寫。
庭審結束後,辦案法官到被告王某戶籍地村委會進行了調查,並將原告李某在村委會存檔的借條複印件調出。
2020年4月8日,法官要求原告李某對本院調取的借條進行質證,並向其反覆釋明作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性質及法律後果,面對證據,原告李某見難以掩蓋事實,隨後承認黃某總共向其借款1萬元,2018年見黃某意外死亡,遂到王某居住地村委會反映借款一事,並留借條複印件一份存檔。
在起訴時原告李某考慮到黃某生前所打借條沒有寫明借款事由,為了達到訴訟的目的,於是叫其生意夥伴幫忙偽造借條一份,加上借款事由為「蓋房」。
柞水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虛假陳述偽造證據,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的訴訟環境,應依法予以懲戒。經院長批准,依法責令李某具結悔過,並決定罰款1000元。李某收到法院處罰決定書後,表示悔過,並表示儘快交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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