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迴避的情形有這些!你都知道嗎?

2019-10-28     律師365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又或者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其實都是存在迴避的制定,因為可能審理案件的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等等與案件的當事人有某種千絲萬縷的關係,出於公平審理的要求,就會讓他們迴避。當然,不同類型訴訟中對迴避的情形規定有一些差異,那麼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刑事訴訟迴避制度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對於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適用迴避制度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了審判員、書記員,還有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以及勘驗人等待。當然在迴避的時候可以自己申請迴避,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迴避。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師365,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Q4dEm4BMH2_cNUgR-2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