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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1月31日,社區志願者許某開展防疫工作,按照要求攔下一輛欲進入該小區的外來機動車,許某向駕駛員毛某解釋,疫情防控期間外來車輛不得進入。毛某與許某發生爭執,並打電話通知其丈夫凌某,其後凌某與志願者、保安在言語上發生爭執,凌某突然沖向志願者許某,並將許某拉倒在入口欄杆處,並騎在許某身上對其進行毆打。後經司法鑑定,許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及腰骨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通過庭審,上海市閔行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凌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圖片來源自網絡
在本案中凌某造成許某輕傷二級,同時涉嫌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根據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規定,要求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從重處罰,因尋釁滋事罪量刑高於故意傷害罪,因此最終本案以尋釁滋事罪對凌某定罪量刑一年六個月。
在近期的新聞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在疫情防控期間,因聚眾打麻將、想外出等原因,當事人與村委、社區人員等發生肢體衝突,輕則行政拘留罰款,重則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偵查。之所以是尋釁滋事罪,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該罪只規定尋釁滋事的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而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根據社會環境的不同而變化,因此具有極大的主觀性;二是量刑方面,該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高於故意傷害罪。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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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瀛平惟合律師事務所 熊莉 王纖纖
編輯:周園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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