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好的年紀,正是為自己的以後努力奮進的時候,1993年出生的張哲(化名)卻無所事事,還乾了違法的「買賣」。
張哲戶籍地遼寧省昌圖縣,住在瀋陽,2019年3月22日,張哲以人民幣1200元的價格向居住在瀋陽市沈北新區的溫某販賣冰毒0.8克,後被查獲。張哲明知毒品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張哲違法犯罪所得的1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對其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判決。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繳納。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三里編輯 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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