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報復其現男友身亡,被判無期徒刑

2022-06-19     看見不如不見

原標題: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報復其現男友身亡,被判無期徒刑

「他搶了我的女朋友,我只是想教訓一下他而已!沒想過會導致他死亡的!」黑龍江七台河,男子周某是名汽車維修工人,在技校讀書時,周某還學習了摩托車維修技術。某天,周某帶著女友參加朋友聚會時,認識了男子許某。可不曾想,兩三個月後,女友突然向其提出分手。

周某再三追問下,才得知女友認識許某那天時,二人就加了好友。後來二人還經常一起相約外出吃飯、喝酒。儘管周某曾多次試圖挽留這段感情,但奈何女友態度堅決。最終二人還是以分手收場。

二人分手後,周某對許某心生怨恨,其始終認為是許某破壞了其與女友的感情,並搶走了其女友。周某在得知許某與其前女友,確定戀愛關係後,決定要報復許某。

事發當天凌晨,周某酒後帶著工具來到許某家樓下,趁四周無人時,破壞了許某摩托車的剎車線後,離開現場。天亮起床後,許某像往常一樣,遂開摩托車去上班時,發生意外身亡。

事發後,細心的交警因發現案發現場,許某駕駛的摩托車沒有任何剎車的痕跡,遂產生了懷疑。經公安機關深入調查後,發現了周某的犯罪事實。

後經鑑定,許某是因為無法剎車,導致一時失控掉進水溝里身亡的。具體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死亡。(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那麼本案周某的行為,法律會如何評價呢?

1、周某認為其主觀目的,只是想以此方式報復許某搶走其女朋友,其主觀上並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惡意,因此應當以過失犯罪處罰。

周某的意思是說,其自信不會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結果卻因其過於自信,而意外導致了許某死亡的。

周某還認為,即便不能認定其系過失犯罪,也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為其主觀故意沒有追求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2、檢方認為,從主觀故意來看,周某是想通過破壞摩托車剎車線的方式,報復許某的。從客觀上來看,周某作為一名學過摩托車維修技術的專業人員,其明知道破壞摩托車剎車線,可能會造成摩托車駕駛員發生意外並導致死亡的後果發生,但其卻仍然為之。即代表其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態度的。

根據刑法需要主客觀相一致定罪的原則,因此本案應當評價為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法院認為周某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認為:經查,涉案摩托車的車主是許某堂哥的,且擁有摩托車鑰匙的人有五人以上,平時經常使用該摩托車的,也不僅僅是許某一人。即代表周某的行為,可能會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的。

因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周某的行為,應當評價為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或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雖然,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與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處罰,是一樣的。但法律講究的是以罪行法定為原則。更重要的是,由於後者的行為人主觀惡意較深於前者,因此在確定基準量刑時,是會有一定區別的。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周某口口聲聲說許某搶走了其女朋友,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並不屬於一種過錯,除非周某與女友已經領證結婚,且系婚內出軌。換而言之,本案並不會認定許某具有過錯,而對周某從輕處罰的。

當然,周某具有坦白和賠償並獲得家屬諒解的情節,還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的。最終,法院判處周某無期徒刑。

最後,本案的發生告誡我們,無論任何原因,都務必要理智看待感情問題,畢竟強扭的瓜不甜!更何況,一段感情並不代表什麼,或許下一站才是更適合自己的!

總而言之,切勿因一時糊塗,而做出令自己悔恨終生的行為!

那麼大家認為周某的行為,該怎麼評價呢?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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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f3d39e7035148c03c52c92a8a6425a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