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人看綜藝節目時,他們到底在看什麼?

2022-08-2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當法律人看綜藝節目時,他們到底在看什麼?

導讀:幾年前,《乘風破浪的姐姐》(以下簡稱《浪姐》)開播,以爆款綜藝之姿點燃了觀眾的激情。節目一經開播便在各大社交平台瘋狂刷屏,節目點擊量突破4.3億,豆瓣評分更是高達8.4分,網友好評如潮。

成名多年的姐姐們與素人女團以選拔的形式相碰撞,激發出不一樣的火花。

寧靜和張雨綺的幽默率真,金晨和藍盈瑩的優雅端莊,萬茜和黃齡的自帶氣場等等,都給觀眾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欣賞姐姐們各具特色的演出之後,意猶未盡的小夥伴們打開各大音樂APP想要單曲循環自己喜歡的姐姐的表演曲目,卻發現網易雲上的live音頻都無法播放,而QQ音樂上則可以正常播放,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早在此前,各個網絡音樂平台之間的版權大戰已經是非常激烈。但是作為吃瓜群眾,我們真的了解綜藝節目裡與音樂相關的著作權小知識嗎?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基於作品及相關客體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其中包括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作者創作作品是一個進行創造性勞動的過程,往往需要付出極大的心血,因此法律賦予了作者專有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實施受著作權控制的各種行為,以保障作者從創作中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從而鼓勵更多的人投身於文藝創作,這就是著作權乃至智慧財產權應運而生的主要原因和理念。

場景一:對音樂作品進行表演,或將歌曲進行改編再創作

《浪姐》第一期節目是初評選,30位姐姐依次進行自己的才藝展示。而這其中除了阿朵、黃聖依、孟佳、李斯丹妮、王霏霏之類歌手出身的姐姐們表演的是自己和經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曲目,其他姐姐們的表演勢必會涉及到對於他人音樂作品進行翻唱和改編的問題。

現場翻唱音樂作品和對作品進行改編,是著作權中表演權和改編權控制的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原則上是詞曲作者,也有可能是簽訂了版權轉讓協議的唱片公司。

因此在節目製作過程中,節目組必然會通過法律途徑向著作權人取得相應授權。如果對任何一首曲目的某個行為沒有經過許可,都有可能引來利益糾紛和輿論口碑的下降。

場景二:將藝人們表演的音樂節目進行播出

姐姐們依次在鏡頭前進行表演後,便是節目組根據想要呈現的效果對錄像進行後期處理和剪輯,經過一系列複雜的程序,一檔完整的綜藝節目才能與大家見面。

在錄製過程中,姐姐們因為表演而參與了音樂作品的傳播,從而獲得了一種與著作權密切關聯的權利,稱為表演者權,屬於鄰接權的一種,是作品的表演者基於自己的表演而享有的權利。

鄰接權是一種與著作權息息相關的權利,通俗來講是指雖然沒有創作作品,卻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付出了勞動的人的權利。因此,音樂類綜藝節目的播出涉及到表演者的首次固定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也涉及到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節目組為了將節目進行播出,也勢必會在合同中對以上權利一一獲得許可。

場景三:數字音樂平台將綜藝節目中的表演音頻上架播放

在節目播出後,綜藝節目的製作組經過後期處理可以製作出姐姐們現場音樂表演的音頻,與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數字音樂平台簽訂合同並上架,供聽眾播放使用。

此時,因為錄製行為,節目製作組也參與了對音樂作品的傳播,獲得了鄰接權中的另一種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此時現場音樂表演的音頻中便包含了三重權利: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著作權、歌手們的表演者權以及節目製作組的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因此,數字音樂平台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確保同時獲得了以上三方主體的許可,才可以將現場的表演音頻上架播放。

在現實中,可能因為不同商業主體之間的洽談進度不同,也可能因為不同主體之間合同授權的權利不盡相同,這一系列原因導致了本文開頭提到的「部分音樂平台不能播放綜藝節目中音頻」情況的發生。

也許背後的法律知識有些複雜和晦澀,但是有一點都是共通的:不管是創作者、傳播者還是觀眾,我們都需要樹立版權意識。保護作品創作和傳播的合法收益,就是在保護和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只有在法律框架的保護之下,未來才能看到更多各式各樣新穎優秀的作品。(王子誠/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eeac3e7b3604ec791faba927584d62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