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暫時進境修理稅收政策公布

2024-07-02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7月2日電 (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日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暫時進境修理有關稅收政策。

上述五部門發布的通知說,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下稱試點區域),對企業自通知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准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復運出境的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後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上述政策僅適用于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港綜合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內經國務院批覆同意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的貨物範圍包括: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制定的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的貨物;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的其他貨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試點區域內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修理業務,不得通過修理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上述維修產品範圍內的貨物,修理後經驗核許可證件並符合相關進口監管要求的允許內銷,但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准許限制進口的貨物,修理後應復運出境不得內銷;進境修理過程中產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於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對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海關按保稅維修方式辦理手續並實施監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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