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王某與白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白某作為被保險人向自己的保險公司A提出代位求償申請,並轉讓機動車輛索賠權,保險公司A依約向白某支付了保險賠償款5680元用於車輛維修。向王某追索無果後,保險公司A將王某及其車輛保險公司B訴至青島李滄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賠償款5680元。
該案件辦案人經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發現本案標的雖小但爭議較大。王某對事故損失金額不予認可,稱白某的車輛維修費也就四千多塊,明顯是「賺差價」。王某還稱,白某車輛是在其朋友處維修,很多維修項目都是虛報的,且車輛拆檢造成的配件損壞也算在了事故損失中,若要自己全額賠償,原告應該提供白某車輛更換下來的舊配件,否則不能證明白某車輛進行了相應的維修。保險公司A則稱,事隔兩年多,修理廠拆掉的舊配件早已無處可尋,但己方索賠的金額是對白某車輛定損後的實際支出,被告理應全額賠償。
辦案人認真研析了案情後,一方面向王某指出,其所述並無證據證明,原告作為保險公司,系在安排專業人員對白某車輛定損後進行的理賠,理賠金額與車輛維修單位出具的發票金額是對應的,與王某認可的金額亦相差不大,不應將對白某的對立情緒轉嫁到原告上,且原告索賠金額中的2000元應由王某車輛交強險的承保單位予以理賠,並不需要王某承擔全部賠償款。另一方面,向原告指出其所訴的保險公司B並非王某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若要開庭審理,須另行追加其他被告參與訴訟,會額外增加訴訟成本。
經辦案人耐心調處,並現場電話聯繫王某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說服該公司同意將交強險保險限額2000元的直接理賠支付給原告。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將索賠金額降低至5500元,被告王某同意承擔其中的3500元並當庭給付,另外2000元由原告與王某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自行對接理賠,原告當庭提交撤訴申請書,糾紛得以圓滿化解。文/信網記者 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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