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競酒店到底屬於「特色酒店」還是「變相網吧」?

2022-10-18     品橙旅遊

原標題:電競酒店到底屬於「特色酒店」還是「變相網吧」?

來源:旅遊獨角獸

作者:李勇

近幾年,四川省文旅廳和成都市文旅局為了大力整治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亂象及安全問題,每年都會不定期展開體檢式暗訪活動,旅遊獨角獸團隊每年也都會參與到暗訪工作中來,而電競酒店恰好也屬於暗訪的對象範疇。上周末,成都出現了難得一見的艷陽天,筆者作為團隊一員也實地展開了暗訪工作。

攝圖網

本次實地走訪的點位為春熙路附近的一家電競酒店。初入酒店,該酒店工作人員查驗證件等過後,筆者便前往了分配好的房間。進入房間後,高端配置的電競設備以上下鋪的設置讓筆者頓時分不清這到底是酒店還是網吧,並且這種夢幻聯動的房間設置也將筆者的思緒拉回大學時代的宿舍生活。

但耍歸耍,出於職業的敏感性,在返程的地鐵上筆者不禁產生了一連串的疑問:電競酒店到底是單純能住宿的網吧還是上網的酒店?應按照酒店還是網吧管理模式進行經營管理……那麼本期我們就來探討下上述相關法律問題。

一、電競酒店需要哪些經營資質?

因電競酒店酒店是介於酒店和網吧之間相融合的更高層次的產物,現在投資電競酒店越來越成為諸多酒店轉型升級的矛頭。同時,電競酒店的經營也需要兼具二者經營所需的部分經營資質。根據筆者了解,目前,雖然電競酒店經營還沒有強制要求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但對於酒店業務而言仍有其他強制性資質,否則可能影響電競酒店的合規運營。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如下資質:《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 《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公共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

其中,像《營業執照》 《公共衛生許可證》等這幾種證件一般是經營各種企業所必備的,所以我們著重說明下 《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雖然有的網吧經營也會涉及到如上個別證照,但這二者應辦理該種證照的原因卻正是電競酒店的與網吧的特別之處。對於《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而言,根據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對旅館業實施特種行業許可制度,故經營電競酒店就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其重點在於二者的法律依據不同,電競酒店依據的為《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而對於《食品經營許可證》來說,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因大多數酒店以住宿和餐飲為主要業務,若酒店設有酒吧或者在客房內銷售酒類產品的則均應當包含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

二、電競酒店到底是特色酒店還是變相網吧?

先帶大家看一則全國首例電競酒店違規服務未成年人上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022年5月,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的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某酒店從事「電競主題酒店」經營,20個房間均配備2-5台電腦,提供上網服務,電腦的軟硬體配置與網吧基本相同。截至2021年6月24日,該酒店住宿系統顯示未成年人入住記錄387人次。

宿遷中院審理後認為:判斷是否屬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能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場所的名稱作為標準,而應以是否符合實質要素作為判斷標準。因某酒店兼具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和住宿餐飲服務的功能,實質上以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作為主營業務和主要招攬手段,故其性質屬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遂當庭宣判該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際級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該案作為全國首例涉電競酒店提供上網服務的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確實對於電競酒店的性質認定具有開創意義,但筆者卻對此有不同的看法:

此前,國家文旅部曾對於經營電競酒店是否需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問題回復道:「目前正在研究「電競酒店」相關管理政策問題,暫不對「電競酒店」進行審批」。

筆者認為,電競酒店之所以不屬於網吧有下列幾點值得探討:

1.電競酒店經營者為客人在每個客房內高配的電競遊戲設備,可供客人上網或參與電子競技活動,筆者認為這仍屬於酒店為客人提供的基本服務或附加服務項目的一種,其並未脫離酒店服務的本質。而我們不能像部分網友所認為的,因為酒店客房提供了電腦而否定了其「酒店」的固有根本屬性。正像開篇中所提到的,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電競+酒店」,而「電競」僅為賣點,類似於「酒店」的修飾語,「酒店」才是其固有屬性,故筆者認為我們不能單純認為電競酒店屬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即「網吧」,這種看法是有所偏頗的,這也正是我們不將其稱之為「酒店電競」的原因所在。

2.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若將電競酒店視為「網吧」,那麼在每日8時—24時之外的時間段,倘若有消費者前往,那電競酒店按照現行規定是否應拒客呢?電競遊戲設備同酒店住宿設備二者本身就是融為一體的,倘若這樣,那每日8時—24時之外的時間段,豈不是會將二者分開營業呢?即在該時間段以外則在客房內的電競設備上統一掛牌「非營業時間,謝絕使用」?

3.能否接受未成年人不同。筆者進入電競酒店後發現存在大量未成年人,其中有的屬於未成年人組團前往,有的屬於跟隨成年人進入。並且根據其「酒店」的固有屬性,其明顯可以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但網吧則明顯不同,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明顯可以看出,「網吧」不能接納未成年人。

以上僅為筆者個人看法,其實電競酒店與網吧的區別還有種種,如是否涉及隱私權問題等均存在明顯差異。但目前來看,不管是現行法律規定還是學術界來看均未形成統一的標準,存在明顯分歧,只不過大部分法律人會認同電競酒店非網吧的看法。

此外,筆者通過此次暗訪發現,因電競酒店兼具「酒店+網吧」的雙重屬性,且作為新興業態,其難免會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及安全管理、市場監管等諸多行業問題。近幾年,全國各地便因此滋生多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這足以說明電競酒店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監管漏洞,這就需要各企業主體規範經營,同時各監管部門堅持採取「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監管原則,從根源上杜絕相關行業亂象的產生。

附相關規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閒室等營業性場所。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准開業。[1] 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eb93276d3932f070d95aa3829a798c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