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軍事、外交、能源等方面需要用地的,科教文衛、生態資源保護、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以及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在符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前提下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在國家徵收土地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在正式實施前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在被徵收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並聽取意見。
如果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按照上述規定,國家徵收時往往有著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某一區域的集體土地耗時較長,當遇到為公共利益需要建設的項目工期很短時將面臨很大的徵收壓力。
從前置的審批程序直到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很多被徵收人捨不得生活了一輩子的祖宅,很多老年人在被安置在一個新的生活環境中的不適。所以在該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不和諧的因素,或是被徵收人的心理預期與徵收補償方式、徵收補償的差距,再或是某些實施徵收的人員宣講不到位、簡單粗暴的行政方式引起。這些往往都會造成徵收徵收工作緩慢,對未來的項目建設造成或多或少的影響。
那麼還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
宋某系H省B市L區X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12月X村分別召開了村黨支部會議,村委會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制定《S村莊改造安置補償方案》,2019年6月,現絕大多數村民已經主動交回宅基地並與村委會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鑒於此,X村向區政府申請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權。
2019年8月L區人民政府通過審批,作出《L區X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覆》。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經研究,區政府同意村委會收回本村全部宅基地使用權,特此批覆。
宋某認為該《批覆》批准收回了包括其在內的X村全部村民的宅基地違法,應當撤銷,故訴至法院。
那麼上述案例中,區政府是否有權作出該批覆,村委會又是否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委員會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且村委會出具的材料來看,大部分村民已自願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交回宅基地使用權,簽約率遠超三分之二戶,體現了大多數村民的意願,符合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綜上,由此可見,在集體土地徵收中不僅可以由政府組織實施,也可根據村民自治原則,通過村民民主決議程序後,由村集體組織向有管理職權的政府申請,經批准後也可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趙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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