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從銀行借出的錢,能否轉貸給他人?

2022-07-20   史家霸唱

原標題:以案說法:從銀行借出的錢,能否轉貸給他人?

放貸之事,古已有之,《紅樓夢》中的璉二奶奶王熙鳳就借管理家務的機會,拿著府內人的月例銀子放高利貸牟取暴利。從王熙鳳的貼身丫鬟平兒口中可知,王熙鳳的月例銀子平時都用不到,十兩八兩的攢了拿出去放貸,單單這體己例錢,一年不到,就是上千兩白花花銀。

由此可見,這位璉二奶奶實在精明。

她這种放貸,在清朝叫「閻王帳」,屬於重貸款,觸犯刑律,就算她前期能仗著家族的勢力為所欲為,沒人敢拿她怎樣,等後期四大家族紛紛敗落,也就到了清算之時。高利貸違法眾所周知,高利貸,合法範圍內的本金和利息可以主張償還,超出法律規定的部分不需要還。

但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甚多,也不單單只有高利貸這一種情況,比如,甲借錢給乙,乙遲遲沒還,甲一怒之下將乙告上法庭,要求還款,卻因為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訴求被駁回,什麼原因呢?原因就在於甲當初明知乙借錢是去賭博,他也意圖從中獲利,沒想到成了非法債務,借貸無效。

不僅如此,甲、乙的違法行為還都要受到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還有數種。從銀行借出錢轉貸他人,是否有效?區分有效無效的關鍵,在於謀取高額利息與否嗎?

案例分享(當事人均為化名):

趙四是個格外具有奇思妙想的人,總能琢磨出與常人不一般的生財之道。某日,趙四從銀行貸款22萬餘元,當天就轉貸給餘三,雙方簽了借條,上面寫明趙四借22萬餘元給餘三用於裝修,期限為3年,月利息1%,之後一年時間,趙四多次轉帳給餘三,合計轉21萬餘元。

其實趙四自己沒什麼錢,這些錢都是他從銀行貸款得到的,就指望能通過放給餘三,好得些利息,沒想到餘三遲遲不還錢,不要說利息,本金也沒個影兒,於是趙四頻繁上門催帳,每次餘三都說會馬上想辦法,立刻就還,然後就沒了下文,讓趙四又氣又急。

餘三不還本金和利息是一回事,他這邊還要還銀行的錢是另外一回事。趙四本意是想賺利息差,沒賺到,還陸續墊付了銀行還款3萬餘元,氣急敗壞的趙四一紙訴狀將餘三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餘三代他還22萬餘元的銀行貸款,承擔後續銀行所有費用,另外支付他已經墊付的銀行還款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依據法律規定,判決餘三應向趙四支付借款21萬餘元,趙四其他訴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一概駁回。

以案說法

錢從銀行流到了趙四手中,又從趙四手裡流到餘三那,其實趙四的角色很明顯,他在其中充當一個貸款「中間商」賺差價,當時兩人簽借條約定了借款月利率為1%,這個月利率遠高於趙四向銀行貸款的月利率,趙四明擺著想通過做中間商牟利,而餘三也明知這筆借款來自銀行貸款,不是趙四自己有的資金。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趙四和餘三之間的借貸合同,符合這種情形,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現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餘三應當向趙四返還21萬餘元的借款本金,至於趙四,他為了賺取利息差充當中間商從銀行套取資金,不按與銀行約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轉手就設置了更高的利率轉貸餘三,正如那放貸的王熙鳳一樣,精明是精明,手段卻不受法律保護,這種套取轉貸,因為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故此被認為無效。

民間借貸,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所有,而不是套取得來的。所以趙四起訴餘三,要求餘三代替他去還銀行的貸款,負責後續費用,並向他支付他已經墊付的銀行還款,沒有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根據規定,即使趙四不為了獲得高額利息,這種轉貸合同也應判定無效。

此外民間借貸還有數種無效情形,比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也都無效。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的形式也要合法才行,從銀行套取資金再借貸不能得到法律認可,這種套資金轉貸就算引發糾紛,也做不到有理有據站穩腳跟,如趙四一般耍小聰明意圖賺大錢,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