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其他重大過錯」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具體應用

2022-08-16   史家霸唱

原標題:以案說法:「其他重大過錯」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具體應用

多數新人走入婚姻時想的都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但世事無常,人心易變,婚前的甜蜜,婚後或許會被柴米油鹽的生活沖淡,原本恩愛的兩個人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可能相看兩相厭,這種情況下夫妻要麼繼續磨合要麼選擇離婚,選擇後者,往往意味著矛盾已經不小。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可協議登記離婚也可起訴離婚,離婚涉及的現實問題非常多,常見的有財產、債務、家務補償、撫養權之爭等,一些當事人主張對方存在過錯的離婚案中還會涉及離婚損害賠償,今天分析的就是「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具體應用。

首先理清離婚損害賠償的定義,它指的是夫妻一方(而非雙方)存在過錯導致了婚姻家庭關係破裂,對無過錯一方遭受的損失,有過錯的那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少不了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4點,不過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離婚侵權行為有著限定條件。

現行《民法典》列舉了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幾種情形,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礎上,增設了「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一項,除了這一項,還有以下4種情形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包括:(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從這番規定就能看出離婚損害賠償實質相當於離因損害賠償,上述列舉的5種情形中,「其他重大過錯」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了,應用實踐的情形更多樣了,通過具體案例可以加深了解。

案例分享1

王某(男)與張某(女)2013年登記結婚,婚後矛盾爭吵不斷,感情陷入危機,結婚才六年王某便去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法院未判離,兩年後,王某再次起訴,這回張某同意了離婚,但對於王某主張的離婚是因為雙方「性格不和」說法予以了堅決駁斥。

張某訴稱,數年來,丈夫花心不改,婚後多次約會其他女性,外遇成了家常便飯,導致夫妻頻繁吵架爭執,感情破裂,張某不僅主張離婚是由於丈夫的明顯過錯,還拿出了證據佐證丈夫外遇成癮,包括他手機中留存的圖片視頻以及社交平台發布的歷史內容等,王某起初還抵賴,眼見證據擺在了眼前才低頭承認。

同意離婚的張某明確提出,王某有著重大過錯,應該對她作出損害賠償。

案例分享2

趙某(男)與陳某(女)2016年登記結婚,次年陳某生下一子,孩子越長越大,轉眼就3歲了,趙某心中犯起了嘀咕,他總覺得孩子和自己不像,終於忍不住瞞著妻子去做了親子鑑定,結果顯示「父子倆」無血緣關係。

趙某直接崩潰,怒問妻子,夫妻倆大吵一架,分居兩地,越想越氣的趙某起訴離婚,要求陳某返還他數年來撫養非親生子付出的費用,另外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以案說法

上述兩個案例中,離婚時無過錯一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原因都不涉及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以及遺棄、虐待這些情形,但在王某和張某的離婚案中,王某曾多次出軌,嚴重傷及夫妻感情;趙某與陳某一案,陳某對婚姻不忠,與丈夫之外的第三人生孩子,隱瞞孩子血緣欺騙丈夫撫養,行為都有不當。

這些不當行為是否能認定為「其他重大過錯」呢?

先看王某與張某一案,王某婚後頻繁外遇,妻子張某列舉了證據,王某也予以承認,這種行為,看似沒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但法律倡導夫妻互相忠實,從已有證據與當事人陳述,可以判斷王某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背,是導致這對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主要原因。

王某的這些荒唐之舉深深傷害了配偶的感情,讓夫妻之間的信任徹底塌陷至無可修復的地步,應當適用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因此法院最終根據其收入水平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其支付張某6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再看趙某與陳某一案,陳某作為趙某的妻子,不僅存在婚內不忠行為,還生下他人孩子,隱瞞孩子並非丈夫親生子的事實,導致丈夫誤以為孩子系親生加以撫養數年;趙某一朝得知了真相,必然給自尊心和社會評價帶來負面的影響,客觀上存在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

陳某隱瞞事實構成欺詐性撫養不當得利,侵害了趙某的財產和人身權益,讓他遭受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同樣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趙某有權追索以前付出的撫養費也有權要求她賠償精神損失,依據因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趙某最終也拿到了3萬精神損害賠償。

結語

由此可見,《民法典》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增設「其他重大過錯」的適用情形,是作為兜底條款對現實中夫妻一方身處婚姻中所犯過錯的範圍進行了一個合理調整。

具體應用時,法官可將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以及遺棄虐待4類已經被明確列舉出來的過錯行為之外的其他過錯,對比前述4種的危害性與嚴重程度有條件地適用該兜底條款。

需要注意,離婚損害賠償除了精神損害賠償還包括人身損害與物質損害的賠償,因此它不僅是給過錯方的懲戒,也是無過錯方可尋求的、法律支持的權利與利益救濟,無過錯方應牢牢把握。

(《以案說法:「其他重大過錯」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具體應用》一文所用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案涉人名均為化名;原創文章,謝絕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