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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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機關執行公務的時候,物業應該配合放行嗎?
這個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出現,有的物業企業阻礙執行,人員被拘留,還要被罰款,可謂為不懂法付出了巨大的的代價。
常見的四類物業公司阻礙執行情況:
1、懷疑執法人員真實性拒不放行;
2、要求請示領導拒不放行;
3、保護業主隱私拒不放行;
4、要求出示執行協助通知書拒不放行。
這四項,統統不行!
八項義務
1、物業管理企業控制的大門、道閘等設施,物業管理人員在核實執行人員的真實身份後應給予執法人員、執法車輛、法院扣押車輛開門或放行。
2、配合執法人員張貼執行法律文書。
3、配合執法人員評估、勘驗、強制開鎖入戶。
4、配合執法人員上門調查、取證。
5、配合執法人員上門搜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6、配合執法人員凌晨行動及日常對被執行人拘傳、拘留。
7、配合執法人員社區公告欄張貼失信被執行人公告、社區發布懸賞公告。
8、其它需要配合、協助的義務。
延伸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