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借子之名買新房,裝修後兒子翻臉:憑啥要過戶給你?

2022-06-26     全職寶爸徐國濤

原標題:江西一男子借子之名買新房,裝修後兒子翻臉:憑啥要過戶給你?

季同發怎麼也想不明白,一向乖巧的兒子小剛竟然在過戶的問題上將了自己一軍。

但房產本上寫的就是「季小剛」的名字,這是不爭的事實,就算哪個法官判定,也只能將這套爭議房產判給兒子季小剛。

這一切,都是季同發自己一手造成的,又能怪得了誰呢?

以子之名購買新房‍

季同發青少年時代生長在江西龍南市一個普通農村,並在那裡結婚生子,過著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雖然一開始和村上的其他同齡人並無二致,但季同發雖然身處農村,卻十分酷愛學習,也正是因為對知識的渴望,最終改變了他的命運。

經過努力,季同發進入了當地一家單位工作,妻兒卻留在了農村。隨著見識的增長和生活習性的差異,在兩個兒子稍微長大一些之後,季同發和女子協議離了婚。按照一般性原則,大兒子季小剛隨季同發生活,小兒子歸女子撫養,兒子的撫養費用互抵。

感情已經完全淡薄,分手也是必然狀態,在這一點上應該說雙方都算十分理智,畢竟再也不是一個圈子的人,強扭在一起彼此都痛苦。

夫妻分道揚鑣之後,季同發的日子也並不好過,一份工資還要養娃,又沒有其他人幫襯,即便工作穩定但並沒有多少余錢。

好不容易把季小剛養大,可惜也沒找到像樣的工作,只能在外打工討生活。最讓季同發難堪的是,自己工作了半輩子,但在龍南縣城還沒有買上一套房,這在他心裡始終是個結。

人都說人過中年一朵花,兒子現在已經長大成人,自己也該考慮以下別的事情了。為了實現自己的新房夢,季同發可謂絞盡腦汁。恰好當時正好是農民進城入鎮的高峰期,龍南市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具有一定基礎的農村人可以在城裡或者園區購買補貼房。

這種房子其實就是一種政策性保障房,價格是相當便宜的,季同發數了數口袋裡的鈔票,買上一套這樣的房子,自己還是有把握的。

可是由於有身份和收入等等限制,季同髮根本不符合申報資格,設置的門檻打碎了他的買房夢。辦法總是人想出來的,季同發左思右想之下,發現自己的兒子完全符合條件,因為分手之後,兒子的戶口並沒有發生轉移,後來也一直是農村戶口。

當他把這個想法告訴季小剛之後,季小剛表示同意,但一口咬定自己沒有錢,如果父親要買的話,全部購房款都要季同發出。

其實就是借用一下兒子的名義,季同發原本也沒想到讓兒子掏錢給自己買房,這件事就在季同發自己的操作下,以季小剛的名義申報了一套補貼房。

在後期的公開搖號、簽訂購房合同這些程序中,都是季同發一手代辦,同時季同發支付了購房全款。

過戶不成父子反目‍

房子就這樣買下來了,季同發真是喜不自勝。在以兒子名義辦理了收房手續之後,季同發裝修了房子,並歡天喜地地搬了進去。

不過雖然喬遷新居,季同發始終覺得事兒還沒辦到位,細想之下還是這套房產物權屬問題。畢竟寫的還是兒子季小剛的名字,即便現在住得歡實,後面要是季小剛反悔的話,這房子究竟該算誰的呢?

自己年齡並不算大,今後的日子還長,不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心裡實在難以安寧。但這種房子畢竟是政策性住房,就算過戶也需要政策性調整,是有一定年限的。因為還沒有政策加持,季同發為了過戶的問題如鯁在喉了好幾年,直到當地新政出台,這種房子可以買賣過戶後,他才稍微鬆了一口氣。

可是,在季同發告知季小剛要將房產過戶給自己的時候,季小剛先是來了冷處理,後來乾脆明確拒絕將房產過戶給父親。這不是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嘛,真是擔心什麼來什麼,為了這件事,爺兒倆發生了爭執。

季同發認為,在購買房子之前,自己和兒子已經形成合意,等能夠過戶的時候必須過戶給自己,而且該套房產是自己全額出資,季小剛並未出一分錢,所以產權應該歸屬自己。

季小剛不以為然,承認房產確實是季同發全款購買,但自己在購買房屋上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況且現在這套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便父親出資也應該有自己一份,如果過戶給父親的話,自己明顯吃虧。

爺兒倆就這樣僵持不下,最終季同發一紙訴狀將兒子季小剛告上了龍南市法院,要求兒子將房產過戶給自己。

借名買房存在風險‍

這場父子之間的爭議到底算什麼?是合同糾紛,還是共有財產糾紛?還真是不好判定。

借名買房按照法理來說,應當算是一種合同糾紛,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是借名人與登記人之間的一種合同。

不過借名買房是存在極大的風險的,不僅有產權等糾紛問題存在,還涉及繼承、婚姻等諸多法律問題。借名買房一般都是為了占便宜、規避政策,如果已經將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產權人臨時反悔的話,則出資人要想獲得房屋產權是十分困難的,所以借名買房多以合同糾紛來進行處理更為恰當。

但就本案來看,案涉房產是登記在兒子季小剛名下,實際出資人卻是父親季同發。因為雙方聯繫的特殊,加之父子之間的約定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又在關鍵性問題上沒有相應證據佐證,因此依據合同糾紛來處理十分不妥。

從已查明的事實上來看,季同發並不符合申購補貼房的條件,但其兒子季小剛符合申購條件,季同發遂以季小剛的名義進行申購、搖號、簽訂購房合同、付款、辦理收房手續、裝修等。

季小剛雖然事實上並未出資購房,但在父母分手時,是隨著父親一起生活,雙方應該互為家庭成員,無論是誰的名義買房,都應該和睦相處,而且季小剛在購買房產過程中起到關鍵性作用,雖然季同發申訴季小剛曾明確同意過戶,但並無實質證據證明。

根據事實上推定,案涉房產應該作為季同發與季小剛共同共有更為公平合理,因此對於原告季同發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季同發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糾紛實質上是發生在父子之間,按照共同共有原則處理倒也恰如其分。但如果不是這種特殊聯繫,借名買房要想要回產權真是難上加難,所以,在購買房產等大宗物品的時候,一定要量力而行,也不要急於求成,更不要輕易採取借名買房的手段,免得造成難以解開的糾紛,給自己造成巨大的麻煩和經濟損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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