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職工開失業證明,失業保險應該如何賠償?

2019-11-07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為職工出具失業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只有這樣才能領取自己相應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之後,遲遲不為勞動者出具失業證明,導致勞動者本該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無法領取,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如果可以,又應該如何賠償呢?

 【案情介紹】

  張某在2008年與某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僅沒和他續簽合同,也沒及時將他的檔案轉移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並辦理失業登記,致使他失業了10個月。期間,他多次催促讓公司轉移檔案,辦理失業登記。該公司對此置之不理。無奈,他到該市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尋求幫助。

 【小編評析】

  用人單位為職工出具失業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該用人單位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為張某辦理相關手續,導致了張某的損失。

  《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即張某在失業的10個月里,可領取到失業保險金,而他卻因為單位未及時將他的檔案轉移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並進行失業登記,所以沒領到本該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因此,該公司應該為自己的這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