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實施強拆行為,該怎麼辦?

2022-08-10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實施強拆行為,該怎麼辦?

導讀:魏先生的房屋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某村,2020年上半年突然聽到風聲說要拆遷,卻未見到徵收土地預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省政府的征地批覆等文件,急忙向市、區政府,規劃部門等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答覆的信息公開告知書,得知魏先生房屋及土地徵收相關信息均不存在,而後拆遷的事情突然又暫停了,一切風平浪靜,就像從未發生過。

直至2021年8月10日,魏先生突然收到了村委會製作並送達的《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通知書中載明,要求魏先生於2021年8月12日前執行村委會決議,配合簽訂補償協議並拆除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交回土地使用權。否則逾期將強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著物。

魏先生急忙讓律師準備相關材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是村委會卻在2021年8月28日強制拆除了魏先生的房屋,清理了土地上的附著物。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為由,侵害了魏先生的合法權益。

律師介入後,認為該通知書作出的程序違法,未告知當事人權利。那麼第一步便是要撤銷該村委會作出的《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案涉《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在性質上等同於「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職責,那麼村委會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且該村委會突然對魏先生送發了案涉《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並未告知魏先生複議訴訟的救濟途徑,也未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該村村委會作出的通知書程序違法,應當予以被撤銷。

律師以該村委會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一審法院於2022年3月17日作出判決,判決撤銷X村村民委員會於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作出的關於單永平東側房屋及附著物的《限期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

第二步便是要提起確認強拆違法訴訟,以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以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作為共同被告提起了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村委會自認強拆行為,街道辦事處也一直以本案涉及的項目系村委會組織的村民自治行為,其認為該村搬遷,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由村委會作為搬遷人與被搬遷人達成搬遷補償協議,並由村委會組織被搬遷房屋的拆除工作,推脫自身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認為整村拆遷改造工作並非系村民委員會在保持土地性質不變的情形下,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商定改造方案後自發組織實施,而系在行政機關的具體領導、組織、審定下實施,整村拆遷后土地性質將從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改造補償資金亦來源於後期的土地出讓金。在此情況下,村民委員會自認拆村民房屋,應認定為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而在本案中,整村搬遷后土地性質將從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並非保持土地性質不變,不能以村民自治為由,不按照法定程序就處分公民的合法權利。

在明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面對村委會突然送達的限期拆除、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通知書等文書,面對村委會以村民自治而強制拆除當事人的房屋,要冷靜面對,若您對相關問題有疑惑,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案件中,律師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動權,掌握談判的時機。(吳文琦/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cc949ee48aab83e0b06edfd812b7fe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