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組織把處理本村涉及國家的、集體的和村民群眾利益的事務的活動情況,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體村民,並由村民參與管理、實施監督的一種民主行為。
那麼村務公開都需要公開什麼內容呢?
1、村財務公開
包括村內的財政收支情況,固定資產的詳情和收入,救濟金的發放,對農民福利補貼情況,村內建設的費用,籌款的細節,村內集體代付代繳的費用,存款利息收入;義務勞動工人,以資代勞等其他資金交易往來。
2、村民自治事務公開
包括獲得工作補貼的人數和補貼的金額;村集體投資的項目和村內承包的資產,村內土地承包流轉的情況和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
3、村政務公開
包括計劃生育,村民的徵兵入伍;對村內的土地補償,村內災害救援物款的下發,重大疾病的救援援助,低收入家庭戶的申報,宅基地的審批,國家投資村內的項目,吸收的對外投資等
最近,有農民朋友諮詢了律師。村裡的土地銷售數幾十萬元,但是村民們並不知道下落。村民委員會拒絕了村民的公共帳目的要求。因此,村民多次訪問各級政府部門,依舊沒有合理的結果。村民們忍不住感嘆:村務公開是否如此困難?遇到了上述情況,村民真的是手足無措。
《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村委會不配合村務公開,農民朋友可以按照中辦發[2004] 17號文件精神向村內的監督組織報告,並請他們監督村幹部進行村務公開。如果沒有解決問題,還可以向鄉(鎮)黨委,政府或縣民政局報告,由以上部門派人組成村幹部公開村務和財政。
如果村裡的大多數人都介意現任村委會不公開村務的行為,對現任的村委會失去了信任,可以根據《村委會組織法》中的罷免規定罷免村委會。如果成功罷免了村委會,就可以選擇村民的信任的其他人組建村委會,通過新的村委會要公開村內全部帳目,要真正落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村內人民的決策權,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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