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保山市檢察院成功公訴一起"零口供"運輸毒品案

2020-03-07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雲南保山市檢察院成功公訴一起"零口供"運輸毒品案

作者:劉呈軍 王文德 徐興傑 新聞來源:正義網



  近日,由雲南省保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郭某某運輸毒品一案,經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郭某某被判處死刑。

  該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失口否認並掩蓋犯罪事實,毀滅證據,始終沒有供述犯罪事實和經過,給案件辦理帶來了極大困難。因案情重大、複雜,為保證在抗疫情期間辦案不延誤,該院檢察長主辦該案並以第一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案件順利宣判。

  經查,被告人郭某某繫纍犯,曾因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18年後於2016年刑滿釋放。郭某某出獄後不思悔改,好逸惡勞,幻想一夜暴富,再次鋌而走險。案發前,郭某某駕車從廣州前往雲南瑞麗等候運輸毒品,接到毒品後在某酒店停車場角落將毒品藏匿在車上駕車返回,行至保山市公安邊境管理支隊芒顏邊境檢查站被抓獲,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9989克。

  案發後,在公安機關審訊並對毒品稱量、取樣過程中,郭某某突然掙脫審訊椅用手將公安機關準備拆封稱量的毒品推倒,導致其指紋和DNA沾附於毒品外包裝物上,致使鑑定指紋和DNA失去意義。又在用餐時吞勺自殘,後送醫院取出。

  鑒於郭某某拒不認罪,且無指紋、DNA等客觀證據予以證實,周曉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酒店監控錄像達300G,並對郭某某使用的手機重新進行勘驗出相關數據數千條。

  經仔細審查發現,涉案毒品系郭某某在酒店門口從一名男子處接收,後郭某某將車挪到酒店停車場隱蔽位置,並將毒品藏匿在車上,作案過程清楚、完整。又從郭某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了有走私、販毒的犯意。證據鎖鏈得到完善,案件成功起訴。

  庭審過程中,在被告人百般狡辯,詆毀公訴人編造證據,羅織罪名情況下,周曉銘適時播放監控錄像關鍵片段,充分說明論證,被告人最終百口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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