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該如何認定

2023-07-12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行政機關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該如何認定

導讀: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對行政機關某具體行為進行審查時,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則視為沒有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做被告的舉證期限是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逾期提交證據偶有發生,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只關注證據內容,而忽略舉證期限及後果,讓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束之高閣。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均對行政機關提交證據的期限作出了規定。

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當事人對特定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責任,若不能提供證據,則對自己的主張承擔不利或者敗訴的法律後果,行政法律關係中,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且行政關係的產生往往基於行政機關的單方面作為,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且應遵循依法行政,故作為行政相對人,對於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異議進行訴訟時,行政機關有義務提交其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否則其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的責任。但是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延期舉證作出了放寬處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對延期舉證結果的處理建議為,行政機關只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舉證申請,且申請理由正當,且不存在其他的例外情形的情況下,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足以影響裁判的關鍵證據才可以被作為定案依據,否則人民法院也不應適用。這充分體現了對法律及證據規則的尊重,對於實踐中有地方法院以「為查清事實,在開庭前一天提交了證據就保障了原告質證和辯論的權利,設定舉證期限,絕不是要掩蓋事實真相,造成人民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來對行政機關的無故逾期提交證據進行解釋,難免會讓原告覺著不公正,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議中認為若無故逾期提交證據,則視為沒有證據,那麼對於事實認定的「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釋明說理,其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弱勢群體,體現公平正義。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在實踐中,因為行政訴訟法中沒有明確條文規定要求法院將被告(行政機關)提交的證據送達一套給原告,因此對於普通公眾的原告來說,需要時刻與法院溝通詢問,是否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行政機關是否提交了證據,若提交了證據該如何獲取一套,大部分的人民法院會在行政機關提交證據後郵寄一份給原告,為了方便審理,但也不乏有部分法院拒絕向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此時若您作為普通公眾無法獲取材料,可以考慮尋求律師的幫助。術業有專攻,行政機關延期舉證或在法庭上搞證據突襲,往往使我們行政相對人權益受損,因此建議儘早委託專業律師,全程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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