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發生關係被告強姦,男子獲刑三年!詳情披露!

2023-12-25   瀋陽晚報

原標題:訂婚後發生關係被告強姦,男子獲刑三年!詳情披露!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的母親甄女士在宣判後告訴記者,「我兒子不接受判決,當庭就提出上訴。」

甄女士的兒子和女方回婚房時的監控視頻截圖

男方母親稱訂婚第4天女孩報案

女方收10萬彩禮還要房本加名

據華商報報道,甄女士介紹,今年5月1日,在中間人見證下,27歲的兒子和24歲的女方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她和丈夫還有兒子共同在字據上摁了手印,承諾結婚一年後,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兩位準新人簽字摁手印簽訂的訂婚收彩禮協議顯示,如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如結婚前女方有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

5月2日,按照當地風俗,女方舉行回門宴。當日下午,兩位準新人回到婚房發生關係。

「女方當天讓我兒子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後面迎娶時要給的另外10萬元彩禮給她。當時我們沒有那麼多錢,房本也不在跟前,她就鬧情緒,告我兒子強姦。」甄女士告訴記者,當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談話並錄音,要求必須房產證上加名並補上剩下的10萬元彩禮。

甄女士表示,訂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陽高縣警方報案稱被強暴。

甄女士說:「5月4日,我在縣公安局當著民警的面寫了保證書,承諾給她加名。5月5日家人拿來房本,但女方說晚了,說我們『不珍惜她。」

5月5日,甄女士的兒子涉嫌強姦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查,後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

時隔203天見到兒子

「他都瘦了,臉色白得一點血色都沒有」

從兒子涉案被抓,時隔203天,甄女士第一次看到兒子。「我在法庭上終於見到我兒子了,他都瘦了,臉白得一點血色都沒有,我不知道他在裡面承受了多大的壓力。」

甄女士說,當天「從開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鐘」,「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為,比如說女方問我兒子,我兒子說『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人家說『強暴我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當時我兒子『嗯』了一句,就說我兒子承認了。」

甄女士明確表示:「我兒子不接受判決,法官問他時他當庭就提出上訴。」

甄女士表示,他們委託的兩位律師今天都在外地參加庭審,沒來到宣判現場。「殷清利律師在雲南參加開庭,12月21日下午,法院突然通知說今天要宣判,律師都趕不過來。我們的律師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26條意見,但法庭都沒有採納。」

律師殷清利向記者證實,11月28日他介入辯護,共提交26份申請、1份撤訴意見,合計3萬餘字。

「訂婚強姦案」詳情披露!為什麼認定為強姦?審判長回應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官網12月25日消息,陽高縣人民法院審判長就席某某強姦案答記者問。

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強姦一案,對席某某以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審判長接受了記者採訪,回答了社會大眾關注的問題。

記者:近期網絡傳播的 「訂婚強姦案」,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依據是什麼?

審判長:被告人席某某強姦一案,在網絡上被傳播為「以告強姦進行敲詐」「訂婚強姦案」等。法院受理後高度重視,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適用關,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後開始談戀愛。交往期間,雙方口頭約定訂婚彩禮18.8萬元。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後,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後再說。之後,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期間,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機,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打來電話,被告人才將手機歸還被害人。當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後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偵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後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法院認為,雙方繫戀愛關係,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並未登記結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

法院審理還查明,事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與被告人親屬積極溝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儘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部分彩禮可以後補,但雙方協商未果。法院認為,雖然事後雙方有協商的情節,但不影響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記者:請解讀法律對強姦罪是怎麼規定的?

審判長: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屬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傷殘的後果,因此,強姦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規定若干從重處罰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雙方確係戀愛關係,且在被害人報警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據此,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席某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以強姦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記者:本案中的訂婚行為與法定登記結婚行為有什麼區別?

審判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由此可見,結婚登記是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的基礎。本案中,儘管雙方當事人的訂婚行為屬於當地民間習俗,並在訂婚時交付彩禮,但訂婚不是法定的登記結婚,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

記者:本案給社會大眾的啟示和教育有哪些?

審判長:國家大力倡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設。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在交往和戀愛中,雙方應當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則。本案中,席某某與被害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他們之間不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評價席某某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為。本案告誡社會大眾,法定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係的唯一途徑,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即構成強姦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的審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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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報、中國青年報、陽高縣人民法院官網

編輯:任子劍 責編:閆繼偉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