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指出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
其中,「變通」二字意味深長。
多年來,深圳特區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著特區法規創新和變通力度還不夠的問題。此次《意見》對特區立法權的「變通」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中央賦予深圳新的法治使命,鼓勵深圳繼續創新,做好先行先試的職責。
法律界人士表示,經濟特區立法權一項重要的權力就是立法變通權,其變通規定在本經濟特區範圍內相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很多人在談到經濟特區立法權時,都會強調「先行先試」是其根本特徵。但先行先試本身尚不能凸顯經濟特區立法區別於一般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規)的獨特之處,立法變通權才是經濟特區立法權的根本特徵。
什麼是立法變通權?
立法變通權是我國法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特區特有的權力。經濟特區立法變通權是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產生的,經濟特區法規只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或基本原則,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變通。
例如,1995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突破了《企業破產法 ( 實行) 》的適用範圍,將所有企業都納入了破產範圍,後來這樣的規定被全國性法律制度所採用。
與民族自治地方不同,深圳經濟特區具有明顯的探索性和區域性,為改革發展創造空間,經濟特區運用特區立法變通權,對法律、行政法規等進行了一系列的變通,解決了深圳在發展實踐中遇到的一系列難點問題,為深圳的發展創造了制度空間。
「立法變通權」為深圳大膽改革、立法提供政策保障
據不完全統計,深圳至今先後通過法規及有關法規的決定445項。目前現行有效法規167項,其中特區法規128項,較大的市法規39項,超過三分之一是在國家和地方立法沒有先例的情況下先行先試。
深圳在立法上創造了多個「全國第一」,這些法規,不僅護航深圳的發展,更為後來國家立法提供參考藍本。那既然如此,為何此次《意見》還明確強調「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並允許深圳「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呢?
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林志平認為,雖然深圳擁有特區立法權,但授權立法制度仍未完善。隨著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數量的增加,如何處理深圳經濟特區授權立法與上位法的關係,中央層面一直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他說,此次《意見》就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回答:允許深圳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這就為深圳大膽改革、立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立法變通權該怎麼用?
深圳大學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層面入手。
「
進一步提高對立法變通權重要性的認識
立法變通權是特區立法權行使、特區立法的一個重要創新手段。不同於其他城市,本次《意見》出台後,深圳凸顯了立法變通權,可以對法律進行變通、突破,這遠比其他設區市的地方性法規更加具有深度、廣度。這是鼓勵深圳改革、創新,立法先行、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經濟領域、港澳政策上做出突破。這是中央對於深圳先行先試的鼓勵和政策支持,深圳也需要探索出更多的具有引領性的政策法規,做好先行先試的職責。
「
用足用好立法變通權,梳理現行法律法規
經濟特區立法是以功能為導向的,行使立法變通權時應當立足於特區實際,突破上位法,行使創製、變通和填補的功能。全面地梳理現有的特區法規政策,緊密對標和圍繞《意見》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進行對標性地研究,對現行有效的法規進行梳理,聚焦重點領域,制定或者修訂一批需要變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的特區法規,突破體制障礙,為改革開路。
「
借鑑國內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科學行使立法變通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大膽借鑑國內外發達地區、已開發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使得我們特區立法變通權的行使更加科學和可靠。
「
優化立法工作人才隊伍,加強專業研究機構建設
人才是決定一切工作和事業成功的必要和關鍵因素。對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來說,立法人才對立法質量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建設,對促進地方立法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結合、人大立法制度建設與法學教學實踐結合,提升地方立法理論研究的質量,意義重大。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或更好地運用好立法變通權,相關的研究工作、相關的人才隊伍,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
(1)2019年08月23日南方網消息:中央再提「深圳要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背後有何深意?
(2)2019年3月《河南師範大學學報》:經濟特區立法變通權的變通直到——以深圳市變通類立法為樣本的分析
(3)2017年6月《南海法學》:特區立法權的實踐狀況和社會效果——— 以 深 圳 為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