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舍、辦公用房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
2)、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 層,每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m2
3)、 層數為3 層或每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2 時,應設置不少於2 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大於25m;
4)、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0 米;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5m;
5)、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疏散走道的凈寬度;
(2)、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場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2-1 的規定。
3)、滅火器數量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 具。
4)、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2 的規定。
(4)、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1)、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並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採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採用天然水源時,應採取措施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並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3)、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 次確定。
4)、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m2 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3 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5 的規定:
6)、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6 的規定:
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 DN100;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於5m;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120m;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8)、建築高度大於24m 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 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9 的規定:
10)、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於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100。
11)、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於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40m。
12)、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於操作的部位;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築不大於50 m,高層建築不大於30m。
13)、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少於2 套。
14)、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於10m3,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15)、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於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於2 台;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16)、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於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於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7)、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併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且應設置在易於操作的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識。
18)、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採取防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