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未經我同意處分村集體財產,違法嗎?

2023-04-1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村委會未經我同意處分村集體財產,違法嗎?

導讀: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屬於村民集體所有,該企業被徵收後的補償款亦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未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委員會擅自對外簽章承諾將該村集體企業的部分財產份額或企業被徵收後的部分補償款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構成越權代表。如果受讓人無證據證明其對於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提出審查要求或盡到了審查義務,應被認定為非善意相對人,村委會與受讓人之間的承諾或約定應屬無效。

基本案情:

委託人劉先生系貴州省某村村民,該村因建設公路對村集體土地進行了徵收,村委會卻聲稱一部分徵收補償款不能支付給劉先生及其他村民,而是要根據村委會和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給A公司,用以償還村委會領導和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B公司欠A公司的合同款項,劉先生和其他村民並不清楚A、B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從來沒有就該筆債權債務參與過村集體大會或村代表會議表決過,劉先生及其他村民認為村委會擅自侵吞補償款的行為違法。

辦案流程:

辦案律師先通過到工商局調檔,取得了A、B公司的工商資料,了解了兩家公司的股權架構情況。接著通過村務公開申請,為委託人劉先生及其他村民取得了A、B公司之間簽署的一系列協議,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1年,由村委會領導和管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B公司以500萬元受讓了案外人某廠的全部資產。為支付轉讓款,B公司於2002年向鄰村村委會借款350萬元。

2012年,為歸還鄰村委會上述借款,劉先生所在村村委會又向A公司借款300萬元,劉先生所在村村委會和A公司簽署的《借款合作協議》,約定:「甲方(村委會)、乙方(A公司)經協商一致確認,在甲方及B公司全部資產中由A公司享有35%的權益。若日後甲方或B公司所在地遇土地徵收,所得補償款的35%由A公司享有,不超出甲方本息總和,多退少不補。」

法院同時認定,村委會未召開任何村集體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也未形成任何會議紀要文件。

法院最終裁判結果認定,《村委會組織法》是全國性法律,推定全國都應當遵守,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劉先生所在村村委會與B公司簽訂的《借款合作協議》,在實質上處分了該村集體財產以及處分了涉及村民重大經濟利益的征地補償費,不是村委會或其負責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依法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決定處分的,構成越權代表,且越權代表行為僅對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超越權限的善意相對人有效。在法律上,判斷善意的標準為B公司是否對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會議紀要、會議決定等進行了審查或是否提出過審查要求。

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B公司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於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提出審查要求或盡到了審查義務。因此,法院認定B公司並非善意相對人,《借款合作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最後,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尹利兵、王利卡律師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如果遇到上述類似情形不要害怕,可以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劉瑀婷/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b9a55fb7139cc06b48d29112b0c4c9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