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在足浴店提供服務,成交後與老闆五五分成,如何評價?

2023-01-08   晴捺生活

原標題:江西一女子在足浴店提供服務,成交後與老闆五五分成,如何評價?

「我只是普通的員工,提供技師服務,憑什麼追究刑事責任?……」江西九江,三十多歲尹姓男子在彭澤縣開了足道店,但是,起初生意並不好,於是相當發財之路,就是從事行業,並後僱請鄭某、黃某、董某某等人在店內從事技師工作,為男顧客提供價格為268元、368元的兩種服務,日常經營額由尹某與女技師按五五比例分成。

經營過程,考慮到更好的對技師進行管理,從去年2月左右開始,經過兩人協商,尹某將店裡獲利的分給鄭某,有這麼負責收款等事宜。

不久之後,偵查人員對足道店進行檢查時,鄭某及技師黃某、董某某正與嫖客進行交易,被警方當場抓獲。

第一,本案中,尹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通常來講,所謂容留他人賣淫,即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事實上,行為人實施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有可能只是簡單的治安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其情節和後果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一)》第78條規定標準,比如說,容留賣淫罪的立案標準如下:(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本案中,尹某作為足浴店的老闆,為了牟取高額利潤,先後僱請鄭某、黃某、董某某等人在店內從事技師工作,為男顧客提供服務,屬於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那麼,鄭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鄭某辯稱只是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是否有道理?

這裡是涉及到共同犯罪認定的問題了,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實際上就是在經營過程中,由尹某提供微信收款碼、鄭某提供支付寶收款碼,收取男顧客的嫖資,店裡所有收入和支出由尹某管理。

並且,除去分給技師的分成外,尹某非法獲利7萬餘元,並先後分給鄭某2萬餘元。

可以看出,鄭某並非簡單的提供技師服務,而是從從事對技師的日常管理過程中,並且實際獲得超出正常技師服務收益,已經屬於共同犯罪行為,同樣涉嫌容留賣淫罪。

第三,那麼,尹某、鄭某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並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是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或者獲利5萬元以上的,就是情節嚴重,那麼就要面臨五年以上的刑罰了。

不過,實際量刑過程中,由於二人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均認罪認罰,依法可認定為自首,可以從寬處理。

第四,其實,本案中,除了尹某、鄭某兩人之外,技師黃某、董某某正與嫖客進行交易,被警方當場抓獲,已經涉嫌治安違法,也將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等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對於技師黃某、董某某以及相關嫖客依然涉嫌賣淫嫖娼的,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將面臨的是15日的行政拘留和5000元的罰款。

最後,筆者想說的是,賣淫嫖娼活動既違反了國家法律,同時又可能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秩序,就是種低級的趣味。為了自己、更為了家人,我們應該潔身自好,自覺遠離。